山东率先在全国实行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

01.04.2015  13:41

   中国山东网4月1日讯 (记者 张敏敏)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山东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情况,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自今年5月1日起,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六个重要方面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这在全国属于首家。

  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供了具体可行的法律基础,也为山东尝试采购信息全流程公开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更为山东建立公开透明的现代财政制度配备了引擎,“公开透明将是山东政府采购的新常态”。

  随后,陈祥志用三句话概况了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关系。

   “山东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是贯彻《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规定,对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成交结果、合同等都应当公告,如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等,山东省财政厅将严格落实,并加以细化,便于操作。

   “山东省将把更多内容纳入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成交结果、合同等四项信息都要公开。结合山东省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状况,山东省财政厅在《条例》规定内容之外,增加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两个环节的信息内容,把采购的整个流程纳入到公开管理中,不仅强化了外部监督,实现采购工作“要我规范”,更促进了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自我提升意识,实现采购工作“我要规范”,弥合监管缝隙,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长远发展。

   “山东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是一种探索实践,将秉承《条例》的监管理念,结合实施情况不断完善。”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者,订好规则是主要职责之一,应当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有效监管,防范不当操作。《条例》通过对需求管理和结果管理的重视,贯彻了政府采购管理向结果导向转变的理念;通过对政策功能的重视,体现了服务社会的改革方向;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反映了完善制度补漏洞的改革目标。这些,都是山东制定“六公开”政策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山东下一步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办法、完善公开管理制度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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