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蒜农被退货赴韩国交涉 韩方:告我们啊
2月4日,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韩国退运我国山东省蒜农供货大蒜一事作出回应,将此次事件定义为商业合同纠纷。同时,中国驻韩国大使馆表示,此次事件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会尽全力协助山东蒜农进行维权。针对此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李时民仲裁员建议,在初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考虑根据合同约定申请进行国际贸易仲裁,避免直接上法院激化矛盾。
商务部:此次事件为商业合同纠纷
根据本报2月1日报道,山东蒜农向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供货2200吨大蒜,大蒜在发货前经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专职人员验货合格,但货物到达韩国港口后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质量检查不合格要求退回全部货物,这给山东蒜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蒜农无法接受货物被退回的理由,因此开始走上维权之路。
对此,2月4日,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作出回应。该负责人表示,经初步判断,本次事件属商业合同纠纷,双方涉事企业对此已进行多轮磋商。同时,商务部要求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经商参处及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积极协调有关企业并与韩方进行沟通交涉。
除此之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希望韩方从中韩经贸合作大局出发,对本次事件妥善处理,维护中韩双边贸易的健康发展。
韩方:可以去世贸组织告我们
去年12月,韩国农管所以质检不合格为由要求返送货物之后,蒜农之一宋先生当即前往韩国,试图就此事与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进行交涉。宋先生到达韩国后,考虑到自己在韩国语言不通也没有任何人可以帮助自己,遂向中国驻韩国大使馆进行求助。
随后,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的工作人员陪同宋先生前往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并充当宋先生的翻译。宋先生表示,在中韩双方交涉的时候,韩国方面的高层主管直接对着宋先生等人说“你们去告我们啊,还可以去世贸组织告我们”。宋先生一再表示,当时在场的大使馆工作人员都听到了这些话,这让宋先生等一行人非常震惊。但是,宋先生手中并没有韩方当时的录音。
在此次事件中,韩国方面的代理公司与山东蒜农进行沟通,蒜农一直在代理公司的监督和检验下进行大蒜备货、发货。但事件发生后,就目前处理结果来看,全部责任和后果由蒜农承担。交通费、港口滞留的费用等均由蒜农提前预付且有去无回,这一点令蒜农无法理解。对此,宋先生质疑韩国大蒜行情有变,导致韩国方面无诚意购买此批山东大蒜,宋先生表示这是自己在韩国交涉期间由知情人士透露的。
昨日,北青报记者致电中国驻韩国大使馆,大使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件事在蒜农求助驻韩大使馆之后,大使馆一直在与韩国的农林部门和外交部门进行交涉。工作人员还表示,中国农民需要保护,大使馆方面会和蒜农一起努力,帮助蒜农进行维权,解决好这件事情也有助于防止以后再出现类似的贸易纠纷。
专家:遇质量问题优先折价而不是退货
针对此事,记者致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李时民仲裁员。他表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如果不是货物根本无法使用,一般出现质量问题,处理方式应该是折价而不是退货。同时,他还建议,在初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考虑根据合同约定申请进行国际贸易仲裁,避免直接上法院激化矛盾。
李时民表示,针对此事首先要弄清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此次事件是正常的合同纠纷还是商业欺诈,要明确争议的性质。其次,要明确韩国方面质量检测的流程是否符合正规程序,有无程序上或认定依据上的瑕疵。他建议可以由中国的质检部门介入,由中国质检部门评估韩国质检流程,并认定此次货物是否必须通过法定检验程序,还是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程序即可。第三,严格研究合同内容,明确买卖双方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质量认定的依据,考量对大蒜的质量要求。对此,李时民建议蒜农应收好手中的合同、往来的函电等,这些均是此次事件中对蒜农有实际约束力的内容。文/见习记者 高语阳 线索提供/高女士
独立调查第292期:
山东出口韩国大蒜遭退 付款条件苛刻是"命门"
2月2日至4日,大众网记者赴临沂兰陵县实地采访了亏损严重的蒜农和蒜商、兰陵县政府,专程采访了相关国际贸易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还原本次事件全过程。大众网记者采访发现,除了韩国方面前后检验不一致外,韩方在“信用证”上标注的付款条件苛刻,使得此次交易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韩方手里,是导致此次蒜农损失惨重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