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寄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可上浮20% 不得另收住宿费

27.12.2015  12:32

  24日,记者从济南市物价局获悉,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收取特色班费、书本费、捐资助学费等除上述规定项目外的任何费用。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范围内收取保教费,上浮后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济南市物价局表示,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可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不得强制收取。

  同时,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按要求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并在幼儿园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如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告知。入园时民办幼儿园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