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山东火锅店需在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等信息
记者近日从山东食药监局了解到,12月1日起,山东省的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
日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了规范整治打击羊肉及其制品专项行动。记者了解到,专项行动为期3个月,分为两个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主体、生产经营企业(业户)自查自纠;12月21日至明年2月20日,开展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检查。
《通告》指出,将严格规范企业(业户)行为。其中,羊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要规范羊肉等原料进货渠道,批批留存进货凭证,并进行进货查验,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销售羊肉及其制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供货商、食品店等经营业户要在销售场所明示“混合肉”;餐饮服务单位要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羊肉及其制品, 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山东各级食药监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将建立屠宰、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网格化监管,对检查中发现以下七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一)屠宰的羊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羊肉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二)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羊肉,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羊肉,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羊肉制品;
(四)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羊肉制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六)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羊肉及其制品的;
(七)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羊肉及其制品。
《通告》还提出,鼓励监督和举报。欢迎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欢迎社会公众、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羊肉及其制品屠宰、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投诉举报电话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