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恐宗教刑事案意见出台:扬言炸航班以暴恐定罪

22.09.2014  10:09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编造发生劫持航空器威胁、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重大灾情也以暴恐案定罪

  《意见》明确,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同时,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允许他人微博宣扬暴恐信息将定罪处罚

  针对互联网等新型技术手段传播暴力恐怖等信息的行为,《意见》称,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上发布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以异教徒为由辱骂他人属寻衅滋事罪

  对于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提供经费的定罪,《意见》明确,参加或者纠集他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或者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其训练,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境,或者在境内跨区域活动,进行犯罪准备行为的,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人员而为其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质条件,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规定,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近年“航班诈弹”

  ●2013年5月15日

  深航、东航、吉祥航空共5架航班遭“诈弹威胁”。

  ●2013年2月20日

  为了挽留负气离开的女友,陈某打两次匿名电话,谎称飞机上有危险品,迫使合肥飞深圳ZH9786次航班中途备降南昌。陈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2月8日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C1170航班从广州飞往济南途中遭“诈弹威胁”。

  ●2012年10月9日

  国航CA4111与CA1578航班均于起飞前接到不明电话,对航班进行威胁。疑犯陈某经检查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

  ■ 延展

  航班“诈弹”入暴恐案意在震慑潜在肇事者

  目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的罪名主要适用于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去年9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分为三档。以谎称“航班上有炸弹”的行为为例,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了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是备降到其他机场,应当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行为致使航空公司为排除虚假险情,造成了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去年11月,最高法司法解释发布后,一起量刑较重的“诈弹案”宣判结果:去年5月谎称有炸弹而导致六地机场五个航班被迫返航的肇事者王洪亮以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受访专家认为,此次“两高一部”将航班“诈弹”案列入暴力恐怖案件类别,实际上是为震慑可能发生此类案件的肇事者。在审判中,此类案件将严格按照此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裁判,从重惩治肇事者。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