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将建责任追究机制
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这是山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
《预案》中明确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坚持预防为主,不断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及以后年度财政支出责任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针对不同类别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类处置。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政府性债务风险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每个级别相应明确了认定标准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生债务风险事件后,实行分级响应,必要时要依法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其中,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市政府统筹全市财力仍无法化解的,应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相应采取有关措施。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预案》还要求,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不同债务风险事件,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省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加快构建省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省市县政府分别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各成员单位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在防控和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中,能够做到各司其职、协同联动。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元强表示,《预案》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山东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对于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规范好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县两级政府也应尽快制定本地区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加快构建省市县三级风险防控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