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泄愤杀害同居女友 拒绝律师辩护称不后悔
原标题:男子残忍杀害同居女友 拒绝律师辩护并称不后悔
网络图 3月20日15时许,武宣县人民法院刑事大审判庭内的节能灯全开,主席台正前方悬挂的国徽在灯光的照射下十分醒目。一场特殊而又庄重的庭审即将上演。
与平日里不一样的是,坐在审判席中央、主持此次审判的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员额法官黄洪波,两位审判员均是市中院刑一庭法官。出庭支持公诉的则是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斌以及另外一位资深检察官。显然,这并非一起普通的案件。
疑惑被告人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15时30分,庭审准时开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法庭决定使用本地桂柳方言进行庭审。然而,刚开庭没多久就出现了一个小插曲——被告人廖某拒绝律师为其辩护。
由于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委托律师出庭为其辩护,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当审判长在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时,廖某果断拒绝。他直截了当地说道:“不同意,我不需要,我自己辩护。”
被告人竟然拒绝律师为其辩护,面对这种出乎意料的情况,法庭决定休庭5分钟,待评议后再继续开庭。利用休庭间隙,审判长与廖某进行沟通,做他的思想工作。原来,他是担心法院指定的律师不为其说话,才断然拒绝的。在了解到被告人的真实想法后,审判长耐心地向他解释指定辩护律师正是为了显示法律的公正性和维护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最终,廖某同意辩护人到庭为其辩护。
震惊
男子为泄愤残忍杀害同居女友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趁被害人莫某低头在卫生间洗衣服之际,用菜刀和水果刀将对方杀害,并毁坏其身上多个重要器官。被告人杀人手段之残忍,令人难以置信。作案后,当日14时许,廖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砍伤左颈动静脉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了解,被害人莫某与被告人廖某曾经是同居的男女朋友,两人相识于1996年,相恋1年左右便在一起同居生活。莫某于2002年生了一个女儿。既然双方是恋人,而且还有一个爱情结晶,那么廖某为何要如此残忍地杀害对方呢?
“我的女儿一直都是我带,她从来没有带过。我带女儿这么辛苦,她还在外面风流,我越来越想不通,就下手把她杀了。”廖某表示,自己和死者同居至案发前,虽然没有登记,但实际上就是夫妻关系,“她平时不做什么事情,都是打麻将,我对她很好。”他怀疑女方背着自己跟其他男人在一起。
事发前,莫某告诉他这两天要到河南做生意。不过,在廖某看来,对方不过是想把女儿丢给自己照顾,她跑出去做事,以便跟他人“鬼混”。再想想这些年来自己经商所得的盈利大都花在莫某身上,她现在却无视多年来的同居之情,廖某遂产生了要杀死莫某泄愤的恶念。
不解
当事人称对自己的行为不后悔
“你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后悔吗?”辩护人在庭审时问道。
“不后悔。”廖某轻描淡写般的回答让所有在场的人都感到不可思议。辩护人以为被告人没有听清楚自己的问题,于是又问了一次,但得到的仍然是同样的答案。
廖某说,案发当天莫某第一次到自己的住处时,他就产生了杀害对方的想法。不过,当审判长后来再问他是什么时候产生杀人的念头时,廖某又改了答案,“她第二次上去,帮我洗衣服的时候,我想不通就想杀她,她第一次上去时我没有这个想法。”
原来,事发当天,被害人莫某先后两次去廖某的住处。其中,第一次是在当天上午9时许,两人闲聊了一些生意方面的事情,聊完莫某就回去吃午饭了。廖某说,对方谈的是传销的事情,还打算找自己借钱。饭后,12时许,莫某再次返回廖某的住处,不久悲剧便发生了。或许,莫某的被害还跟一天前发生的事情有关。
据了解,8月3日14时许,廖某上街买菜时,看见莫某与一名男子手牵手走在街上。后从14时许至24时许的尾随、蹲点观察以及短信试探之后,廖某确认莫某已经跟该男子同居。其实,早在2011年下半年,莫某便因为经济、感情等多方面的原因离开廖某外出务工,他们在这几年时间里少有联系。
知情人士表示,自从莫某与廖某有了孩子后,两人的关系就不好了,经常吵架。之后,莫某一直躲避廖某,外出打工,不想与他一起生活,直到2016年7月30日才回武宣。为此,被告人廖某猜疑莫某已经跟别的男人好上,心里一直纠结不快。
随着庭审的深入,当审判员再次询问廖某是否对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感到后悔时,他改口说:“后悔,但是没有什么用。”
陈述
自愿认罪望政府帮助照顾孩子
据了解,案发当天12时、14时,也就是莫某被杀害的前后,廖某分别打了两次电话给自己的前妻雷某,内容是叫她照顾好他们所育的两个孩子。此外,廖某杀人后,又打电话给自己的弟弟,告知自己杀人的事,叫对方帮忙把自己与被害人所生的女儿带去孤儿院。随后,廖某的弟弟拨打110电话报了警。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廖某表示自愿认罪。对于他的自首情节,控辩双方都没有异议。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害人莫某对案件的引发是否有过错。辩护人说,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怨恨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最终酿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此,公诉人表示,案件中,被害人的行为对案件引起没有任何关系,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而被告人则辩称,案件是被害人造成的,如果她不去做传销,自己是不可能无缘无故去杀害她的。
“判我什么罪名都可以,什么刑罚都可以,希望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也希望政府能帮我照顾女儿。”在作最后陈述时,廖某说道。
该案将择日宣判。
公平
院长亲上法庭办理重大疑难案
庭审结束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洪波就担任该案审判长一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表示,法院院长参加法庭审判是严格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主要是办理一些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不管是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还是一般的法官,只要进入员额就必须要办案,并且要保证办案的质量,谁主办,谁审,谁负责。”
据了解,早在201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出台实行了院领导一线办案制度,要求该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走上法庭审理案件。黄洪波表示,接下来,该院还会进一步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结合该院实际情况,进一步拟定院领导、庭长办案的制度,明确责任制。他说,院长办案有助于推动其他员额法官提高办案效率,增强责任心,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