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欠钱不还无借条 债主凭录音打赢官司
08.06.2015 12:4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 11月,王某因着急还信用卡便向刘某借款4000 元。 因两人关系好,且借款数额较小,刘某就没让王某出具借条,并大度地说:“你拿着用就行了”。让刘某没想到的是,这一句客气话,王某却当了真,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思。后来,刘某多次向王某提及还款的事情,王某总是以“最近手头紧”等理由推脱。自此,多年的好姐妹成了陌路人。
多次催讨未果后,刘某便将王某诉至莱阳法院。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刘某拿出录音材料,当庭播放了刘某向王某催讨借款时的一段电话录音。原来刘某在向王某摊牌时多留了一个心眼,将两人之间的对话都录了下来。从这段录音中,可以听到王某承认确有借钱 4000元一事。不过录音播放完毕后,法官问王某是否有此事时,王某称这笔钱是刘某自愿给的,不是借的,现在又想起来要钱,明显不讲姐们义气。
莱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录音资料的取得并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真实有效的证据,录音中明确有刘某向王某催讨借款4000元的内容,王某对借款一事未予否认,同时向刘某解释待有钱之后会马上归还。所以,从这份录音证据中王某的言语内容、 语气可反映出王某欠刘某借款 4000元属实。 庭审中被告自认借款4000元已实际交付,借款事实清楚。最终,法庭认定被告王某欠原告刘某借款4000元属实,依法判决王某归还这笔借款。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很常见,有人碍于面子没让对方出具借条,这样往往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法官在此提醒,借款时,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明确载明借款时间、借款人、借款金额等重要信息,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若没有书面证据,也应尽量保存录音等电子证据。借款时,最好有其他见证人在场,必要时,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均可以作为追索借款的依据。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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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2015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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