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五板斧能否破局“两张皮”
2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的五项具体措施。
“五条政策环环相扣,如果彻底落实,将极大改观当前科研成果和市场需求脱离的局面。”这一揽子措施一出,便在科技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成果自主转让:为供给侧“松绑”
中科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研究员徐科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要给第一条举措点赞。
目前,科研人员已经达成一2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的五项具体措施。
“五条政策环环相扣,如果彻底落实,将极大改观当前科研成果和市场需求脱离的局面。”这一揽子措施一出,便在科技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成果自主转让:为供给侧“松绑”
中科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研究员徐科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要给第一条举措点赞。
目前,科研人员已经达成一种共识:加快科技成果向经济和社会领域转化,释放存留于高校、大型国有企业中的庞大科研成果的活力和潜力,是一项重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一条举措提出“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徐科看来,这是去掉了对“供给侧”的束缚,对于增强科技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这令科研人员觉得“幸福来得太突然”。
徐科直言:“有相当多的好项目就是被层层审批、备案给耽误了,错过了市场的先入优势或者市场爆发增长期。”难怪中科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副所长陈海生连称“这条措施很厉害”。
此外,徐科希望对已经实现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也能放宽政策,特别是有国有股份参与的,在新的融资扩股过程中能够简化手续,让新技术和新产品及时得到应有的资本推动。
“‘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这也比较务实。”徐科说,小微企业决策快,对新技术和新产品渴求更大。
收入留归单位:配套政策须跟上
“‘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这是落实单位自主权的一个好措施,能够给科研人员更大的激励。”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赵延东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说。
不过,科研人员也有他们的担忧:“好的制度后面必须跟上配套政策细则。”
中科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所长张柏春表示,应该制定合理的后续法律法规,而且这些法规应该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做到有规则可据。
赵延东则认为,国家在把资金支配的权力全部交给单位的同时,单位也需要制定自己的配套政策措施。
“在授予权力的时候也要明确其责任,单位有多大的权力能够处置这种财产,应该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赵延东说,“为了国有资产不再流失,单位应有理有据地做好分配工作,这样才能真正地把激励的事情做好。”
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所长刘双江告诉记者,将来在收入支配上所里会有一个集体性的讨论。同时,还要继续加大研发性项目和有应用潜力项目的投入。“政策出台后,单位的科研投入和个人创新收入的比重会继续加大,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两个“不低于50%”:尚盼实施细则
对于转移转化之后的净收入,以前给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基本在20%~30%。而此次五大举措中的第三条提出:“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于这两个“不低于50%”,陈海生举双手赞成:“这个‘不低于’很重要,相当于设定了下限,以前都是‘不高于’。而且支持力度非常大,这意味着奖励主要给人,不是给机构。”
不过,科研人员对这个利好消息仍存在一些困惑。例如,不低于50%意味着50%~100%都可以,具体如何操作?目前一些单位已经开始修改相关文件,希望50%的奖励可以不需要审批直接公示,但对于50%以上的奖励比例,还没有具体操作办法。而对于已经存在的参股公司,专利增值的部分是按照老办法还是新办法奖励,也没有相关解释。
“这就需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陈海生建议。
此外,第三条还提出:“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陈海生表示,审批严谨、流程拖长,直接导致转移转化不畅,因此“这是条很好的政策”。
兼职、离岗创业:有国法更需“家规”
“笃信这是场及时雨。”中科大教授周荣庭在微信中赞许。
新举措中提到,科技人员可以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且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这给手握科研成果又有创业意愿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我们可以大胆地走出去,尝试市场是否认可我们的成果,即便不成还能回到实验室继续作研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员表示。
即便如此,研究人员仍不无顾虑。
新出台的成果转化新规仍没能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有研究员告诉记者,虽然国家允许研究员兼职,但研究所对研究员兼职一直以来按自己的“家规”进行严查,不会出台成果转化的研究所机构细则。有的科研机构仍以“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名,对成果产业化设置障碍。因此,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科研机构应配套出台相关新政。
北京大学一位教授坦言,国家没有出台正式法规前,不会去企业兼职。“过去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曾遇到过一些尴尬,政策一段时间一个变化,因而希望国家政策是稳定的、可持续的,国家政策能够以法律形式明确。”
纳入绩效考评:是压力也是动力
五大举措中的最后一条提出“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对此,浙江农林大学校长周国模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高校来说,既增加了新的压力,也是一种动力。
“这相当于政府衡量学校对社会作了多少贡献,又增加了一个观测点。从过去单纯考查学校奖项、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数量,进一步延伸至这些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使科学研究向其最终目标转化。”周国模说,“这样一来,高校不仅要为教师制订出优惠的成果转化后收益分配的政策;还要为他们在成果转化或创业过程中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包括询价、工商、法律等方面的中介服务。”
拿浙江农林大学来说,周国模表示,要从政策、服务上做好引导,学校对教师要实行分类考核,要更好地引导教师“面向生产,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把论文写到农民脱贫致富的大地上去”。
“之前出台的一些政策更多的是从鼓励教师个人成果转化的角度出发,现在则是把学校整体绩效与成果转化挂钩,这样对科技成果的转化会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周国模说。种共识:加快科技成果向经济和社会领域转化,释放存留于高校、大型国有企业中的庞大科研成果的活力和潜力,是一项重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一条举措提出“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徐科看来,这是去掉了对“供给侧”的束缚,对于增强科技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这令科研人员觉得“幸福来得太突然”。
徐科直言:“有相当多的好项目就是被层层审批、备案给耽误了,错过了市场的先入优势或者市场爆发增长期。”难怪中科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副所长陈海生连称“这条措施很厉害”。
此外,徐科希望对已经实现成果转移转化的项目也能放宽政策,特别是有国有股份参与的,在新的融资扩股过程中能够简化手续,让新技术和新产品及时得到应有的资本推动。
“‘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这也比较务实。”徐科说,小微企业决策快,对新技术和新产品渴求更大。
收入留归单位:配套政策须跟上
“‘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这是落实单位自主权的一个好措施,能够给科研人员更大的激励。”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赵延东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说。
不过,科研人员也有他们的担忧:“好的制度后面必须跟上配套政策细则。”
中科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所长张柏春表示,应该制定合理的后续法律法规,而且这些法规应该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做到有规则可据。
赵延东则认为,国家在把资金支配的权力全部交给单位的同时,单位也需要制定自己的配套政策措施。
“在授予权力的时候也要明确其责任,单位有多大的权力能够处置这种财产,应该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赵延东说,“为了国有资产不再流失,单位应有理有据地做好分配工作,这样才能真正地把激励的事情做好。”
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所长刘双江告诉记者,将来在收入支配上所里会有一个集体性的讨论。同时,还要继续加大研发性项目和有应用潜力项目的投入。“政策出台后,单位的科研投入和个人创新收入的比重会继续加大,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两个“不低于50%”:尚盼实施细则
对于转移转化之后的净收入,以前给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基本在20%~30%。而此次五大举措中的第三条提出:“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于这两个“不低于50%”,陈海生举双手赞成:“这个‘不低于’很重要,相当于设定了下限,以前都是‘不高于’。而且支持力度非常大,这意味着奖励主要给人,不是给机构。”
不过,科研人员对这个利好消息仍存在一些困惑。例如,不低于50%意味着50%~100%都可以,具体如何操作?目前一些单位已经开始修改相关文件,希望50%的奖励可以不需要审批直接公示,但对于50%以上的奖励比例,还没有具体操作办法。而对于已经存在的参股公司,专利增值的部分是按照老办法还是新办法奖励,也没有相关解释。
“这就需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陈海生建议。
此外,第三条还提出:“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陈海生表示,审批严谨、流程拖长,直接导致转移转化不畅,因此“这是条很好的政策”。
兼职、离岗创业:有国法更需“家规”
“笃信这是场及时雨。”中科大教授周荣庭在微信中赞许。
新举措中提到,科技人员可以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且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这给手握科研成果又有创业意愿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我们可以大胆地走出去,尝试市场是否认可我们的成果,即便不成还能回到实验室继续作研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员表示。
即便如此,研究人员仍不无顾虑。
新出台的成果转化新规仍没能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有研究员告诉记者,虽然国家允许研究员兼职,但研究所对研究员兼职一直以来按自己的“家规”进行严查,不会出台成果转化的研究所机构细则。有的科研机构仍以“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名,对成果产业化设置障碍。因此,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科研机构应配套出台相关新政。
北京大学一位教授坦言,国家没有出台正式法规前,不会去企业兼职。“过去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曾遇到过一些尴尬,政策一段时间一个变化,因而希望国家政策是稳定的、可持续的,国家政策能够以法律形式明确。”
纳入绩效考评:是压力也是动力
五大举措中的最后一条提出“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对此,浙江农林大学校长周国模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对高校来说,既增加了新的压力,也是一种动力。
“这相当于政府衡量学校对社会作了多少贡献,又增加了一个观测点。从过去单纯考查学校奖项、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数量,进一步延伸至这些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使科学研究向其最终目标转化。”周国模说,“这样一来,高校不仅要为教师制订出优惠的成果转化后收益分配的政策;还要为他们在成果转化或创业过程中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包括询价、工商、法律等方面的中介服务。”
拿浙江农林大学来说,周国模表示,要从政策、服务上做好引导,学校对教师要实行分类考核,要更好地引导教师“面向生产,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把论文写到农民脱贫致富的大地上去”。
“之前出台的一些政策更多的是从鼓励教师个人成果转化的角度出发,现在则是把学校整体绩效与成果转化挂钩,这样对科技成果的转化会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周国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