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10.10.2014  16:39

 

国卫办家庭函〔2014〕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系统完整的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照护支持体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能够获得所需的、适宜的健康服务,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改善生活质量,增强独立生活能力,延长健康预期寿命。 

  (一)了解试点范围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特殊困难家庭养老照护需求现状,摸清底数,为健康老龄化顶层制度设计提供依据。 

  (二)提高试点范围内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健康促进和自我照护能力,有效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提高试点范围内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对老年人身心健康水平的重视程度,提高居家照护能力和水平,为居家养老创造更适宜的家庭、社会环境,进一步促进有老年人的家庭健康、和谐发展。 

  (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满足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多样化需求的措施和模式。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试点方案(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每个省选出1个地级市作为试点单位,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要求试点单位卫生计生工作基础好,老龄化程度较高,在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方面有较高积极性。各试点单位在省级指导下,以需求为导向,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开展需求调研(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现有计划生育家庭的数量、结构、居住方式、养老情况以及在居家养老照护等方面的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 

  (三)组织技能培训(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编制的《老年人家庭保健与照护指南》为基础培训教材,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手册,在试点区域内开展分级培训:一是对基层卫生计生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开展老年家庭照护工作的能力;二是对试点区域内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为家中老年人提供照护的能力及老年人自我保健照护的生活能力。 

  (四)主动上门服务(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根据试点方案,组织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走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有失能老人的家庭,开展有针对性的生活照料、家庭保健、照顾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 

  (五)进行评估督查(2016年上半年)。国家层面组建专家组,研究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组织评估督查。省级层面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在全国全面推开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工作探索可行模式及路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广大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着居家养老的现实困难。试点地区要将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机构,制订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并做好试点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因地制宜,科学选定试点。各地要根据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及计划生育家庭实际需求,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工作积极性高、主动性强为原则,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区域进行试点,为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工作发展提供经验。 

  (三)部门协作,加大保障力度。试点地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老龄委、残联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推动试点工作的决策、执行、指导和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养老照护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广泛动员,拓宽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家庭、广泛参与、能够满足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养老照护需求的服务网络和队伍,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模式。如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请各地尽快确定试点单位,将相关信息填写附表,于2014年10月17日前报送我委家庭司,并将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进展等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联系人:家庭司 刘明、郑春梅 

  联系电话/传真:(010)62030637、62030865/62030874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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