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下属共同贪污、受贿 长清区教体局原局长判11年半

14.09.2015  08:04

  在酒店虚开发票及购买订餐卡后,再在本单位对所谓钱款进行报销——原长清区教育体育局局长王某某与下属共同贪污、受贿,近日一审获刑。

  王某某,原系长清区教体局局长,其下属张某某原为该局计财科科长。日前,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人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书中写明,王某某自2007年起任长清区教育局(后更名为长清区教育体育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张某某于2003年起担任该局计财科科长,负责发展规划、结算中心、财务管理工作。二人在任职期间,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或分别实施了贪污及受贿行为。

  历下区法院查明,二人共同贪污公款 163500 元。其中,2012年11月,王某某对张某某说,快退休了,以后吃饭不方便了,张某某便提议在长清区一酒店办理订餐卡供王某某个人消费使用。之后,张某某按照王某某的意见,在该酒店虚开6万元的发票,经王某某签字批准后,将该6万元从该局财务上报销。随后,张某某从该酒店取回一张6万元的订餐卡,交给王某某。另有一酒店负责人则证明,2011年在承揽“长清杯”全国健美操联赛济南分站赛活动中,长清区教体局作为具体的承办单位,曾经与酒店有过业务往来。这次健美操比赛最后在酒店所产生的费用,都是长清区教体局结清的。应该局要求,曾经给长清区教体局虚开了一张5.5万元的会务费发票,其中5000元是税金。这张发票,也被王某某、张某某二人用来“私吞”公款。

  此外,王某某还利用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万元。其中,在2011年9月,王某某指使张某某联系长清区平安镇教办,以解决局里费用的名义索要现金7万元,并在年底向该教办拨付资金时予以照顾。

  近日,历下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张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