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病保险全覆盖 城乡同待遇最高支付60万

24.07.2015  12:12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医保参保人。记者昨日(23日)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已经从今年1月起,实现了大病保险全覆盖,个人不用缴费,即可享受数十万元的保障。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医保参保人。记者昨日(23日)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已经从今年1月起,实现了大病保险全覆盖,个人不用缴费,即可享受数十万元的保障。今年上半年,全市大病保险已经有13.3万人次受益,补助支付超过1.2亿元。此外,青岛市还推行了大病医疗救助,作为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补充,目前已经累计支出2.4亿元。

  1月推新政保障所有病种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青岛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建立了三险合一、城乡统筹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新制度建立了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三层保障体系。也就是说,青岛早已经在年初就实现了大病医疗保险的城乡覆盖。

  该制度确立了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青岛将原有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制度,以及原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进行了整合和升级改造,改变了过去新农合按病种享受大病保险的做法,城乡全体参保人不分病种,统一按费用额度实施保障,凸显了大病保险的广覆盖和公平性。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2015年上半年统计,职工大病保险共支付9.9万人次,补助支付8756万元;居民大病保险共支付2.4万人次,补助支付3700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60万元

  据了解,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保留原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二是按照不超过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0.2%的标准,按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大病医疗救助的补助待遇分为三类,一是超限补助,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该标准全市不定期调整,职工20万元,居民1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职工补助90%;居民一档、学生儿童补助80%,居民二档补助70%。一个年度内最高补助40万元。

  二是大额补助,在一个年度内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该标准由青岛单独制定)以上的部分,职工补助75%;居民一档、学生儿童补助60%;居民二档补助5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按照该标准,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了60万元。

  第三类补助方式是特病补助,针对特殊的病种额外增加的补助方式,是大额补助的一部分,专门对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特病患者,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3000元,职工补助75%;居民一档、学生儿童补助70%;居民二档补助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财政安排3亿元保障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是青岛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础上的延伸,也是青岛社保的特色。青岛最早在2012年7月探索建立了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大病患者统筹范围外负担和统筹范围内负担给予不同形式的医疗救助。医保城乡统筹后,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大病保险不同的是,救助资金全部来自财政,且不分城乡差别,实行职工和居民同一待遇。

  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另外,接受社会捐助和各种形式的赞助。目前,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亿元,职工和居民参保人统一使用。

  大病救助累计支出2.4亿元

  大病救助中,城乡职工和居民享受统一救助待遇。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统筹范围外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规定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特药特材救助方面,对特殊的药品和医用材料,确定为特药、特材救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使用特药特材发生的医疗费,救助70%。大额救助方面,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60%,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支付10万元。特殊救助方面,低收入家庭参保人可享受民政部门的特殊医疗救助。

  从2012年7月实施至今,青岛大病救助累计支出已达2.4亿元,其中特药特材救助已由当初8个特药、1个特材增加到目前24个特药、2个特材,累计救助8950人次,救助金额达10903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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