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看懂新规:山东为食品小作坊划“负面清单”

20.01.2017  13:10

    齐鲁网济南1月19日讯(记者 王树伟 张帅)18日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适用于哪些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

    食品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小餐饮: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但经营场所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条例。

    食品摊贩:指没有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哪些经营项目被《条例》列入“负面清单”  禁止经营?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

     (一)保健食品;

    (二)食品添加剂;

    (三)预包装肉制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除第一款规定外,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餐饮不得经营:

    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

    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如何监督管理?

    政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监督抽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行政区域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应急管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经营者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违反禁止性规定  最重将受到哪些处罚?

    因发生违法行为被吊销登记证、收回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自登记备案凭证吊销、收回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

    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将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