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关键是土地经营权定性

19.08.2015  14:40

  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现在全国人大正在抓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修改。这次修法主要针对中央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做出的一系列大政方针。

  重点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三权分置问题,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给予法律地位是没问题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也没有问题,关键是怎么给土地经营权定性。现在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债权,有人认为是物权,债权的理由是土地经营权就是依据租赁合同契约关系而产生的,没有租赁合同,没有契约关系就没有这个债权关系。认为它是物权根据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推下来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国有土地经营权。第三种理解,一些权威专家说根据承包期限长短来判断是物权还是债权,流转期限短就是债权,流转期限长就是物权。怎么定性法律必须要明确。另外,国际上现在对债权物权化管理是一个趋势,这是第一个需要明确的。

  第二,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融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土地经营权界定为债权它是不能抵押的,只能质押或者担保。

  第三,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的具体形式问题。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要不要有期限?开始调研时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该设置期限,一种认为不应设置期限,特别是民法专家认为,土地承包权是用益物权,就是一种期限物权,日本佃权也是55年,中国的民法佃权最长也是50年,期限多长可以商量,不设期限说不过去。

  第四,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农民在城镇定居后是否应交回承包地,这个问题在于政策性文件和法律不一致。原来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落户在小城镇后其在集体的土地可以不交,但是进入设区的市以后,原来的承包地是要交回,但是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里规定,取消农民的三权作为条件,承包地要交回、宅基地要交回,集体承包经营要退出,退出以后才能在城镇落户,不能以这个作为条件。所以,法律和政策需要衔接一下,衔接两种不同意见。再一种意见认为,完全不收回承包地也有问题,人在变,地怎么能永远不变呢?这种意见主张有条件收回。比如农民已经在城镇落户,有了住房、稳定收入来源,完全纳入城镇职工或者城镇居民社保体系,已经丧失了集体经济产业资格,在承包期内这个地鼓励无偿的交回,这是自愿的。如果你不想无偿交回可以有偿退出,你的投入做一些补偿,自愿交回和有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