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走过场 一生悔莫及

20.11.2014  14:55

  案情回放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原副局长周某、工作人员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检查走过场,未及时发现污染隐患,最终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2009年9月7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周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三年。

  2009年7月23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大丁庄监测点发现,南涑河水中砷含量严重超标,遂逐级上报。当地政府在确认后迅即启动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紧急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除砷措施。同时,临沂市环保局开始紧急排查污染源,于次日确定污染是因临沂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排放废水造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临沂市检察机关迅速查清了污染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周某、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在接到污染事件举报并发现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而建设新生产线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采取责令停产、拆除新建设备等行政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同时,经发现并证实,两人先后收受亿鑫化工有限公司于某5000元购物卡。

  2009年8月1日,即砷污染事故发生一周后,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10日,两人被逮捕。

  检察院之所以指控周某两人犯有环境监察失职行为,主要因其3次走过场的现场检查。

  2009年3月的一天上午,周某带队到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检查,而此时正是亿鑫化工有限公司安装生产阿散酸设备期间。在检查过程中,周某发现厂房里又新建设一条生产线,且设备基本安装完成。于是,周某在车间转了转,但没有发现生产原料,周某也未再继续深究,只是简单测量了公司排出的冷却水pH值指标后就离开了。

  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周某带着负责企业监管的李某某等人再次来到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新建设备已经开始生产,且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棕色污水。可是,这次检查又像上次一样走了一个过场。

  2009年6月,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排污,李某某与同事按照领导安排再次到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这次检查依旧只是到企业排污口测试了企业排放冷却水的pH值,而没有进企业内部深入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亿鑫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新建设阿散酸生产线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应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但是,前后3次走过场的现场检查,均没有做现场记录,也没有书面报告,遗漏了重大污染隐患,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经进一步侦查,检察机关发现周某、李某某两人还有受贿行为。2003年~2009年,周某在临沂市环保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期间,利用环境监管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25家企业现金与购物卡,共计12.26万元。2007年~2009年,李某某在临沂市环保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工作期间,利用环境监管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4家企业现金与购物卡共计3.39万元。

  2009年9月7日,距离南涑河砷污染事故发生45天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宣判: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如何防范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检察机关提出3条建议:一是环保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坚决及时查处,责令停产、整改,强制拆除非法设备。二是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廉政建设,摆正监管与被监管企业的关系,慎用手中权力,不能为了一己私利为不法企业开绿灯,提供便利。三是要加强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自觉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