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老板拒不支付126名员工共计57万工资被判刑

18.07.2017  19:52

    中新网温州7月18日电 (见习记者 王刚 通讯员 嘉文)拖欠126名员工57万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拒不支付……5年前,浙江温州永嘉的一家鞋业公司因为拖欠员工工资,当地政府垫付应急周转金56.8万余元(人民币,下同),但最终该公司还是无力支付相关工资款项。

  18日,记者从永嘉县人民法院获悉,公司负责人刘甲、刘乙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

  根据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刘甲(男,1977年出生,永嘉人)、刘乙(男,1976年出生,永嘉人)和杨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合股投资在永嘉县经营一家鞋业有限公司,由杨某任法定代表人,与刘某某等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因经营不善,至同年8月底,公司拖欠126名工人57万余元工资。一个月后,永嘉县人社局向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刘甲、刘乙与刘某某、杨某等人到期后仍不支付,永嘉县政府于是垫付应急周转金56.8万余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此后,刘某某、杨某擅自变卖公司生产线所得的约3万元款项,以及刘甲、刘乙等人收取的4.8万加工费,均未用于支付政府垫付的工人工资。

  2016年3月,被告人刘甲、刘乙家属各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交款8.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刘乙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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