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种情形不适担任现职 山东畅通干部能上能下双车道

18.05.2016  00:33

  近日,《山东省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领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六种“下”的渠道,并将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等现实针对性强的情形纳入领导干部问责追究内容。本细则自2016年5月6日起施行。

  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参与起草我省《实施细则》的省委党校党建部博士孙玉华认为,山东在坚持了中央规定的从严、聚焦、创新和务实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对中央规定进行了细化和丰富,规定更严密、可操作性更强,干部调整工作也遵循了科学的态度。

  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

  山东社科院人口研究所所长崔树义认为,干部“能上能下”原本是一种干部任用的常态规律,但是现实中干部“能上不能下”却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原本的“双车道”变为“单行道”。眼下重点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对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激发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从严治党迈出的重要一步。

  《实施细则》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实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4种情形需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要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就必须明确可依据的“硬性”标准。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我省的《实施细则》更是详尽列出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六大类24种情形。

  首要一条就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强,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包含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等5种情形。

  记者发现,《实施细则》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调整的一个重要指标,如“为官不为、庸懒散拖,敬业精神不足,对待工作敷衍应付的具体情形”包括:宗旨观念不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不及时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担当精神不够,不敢坚持原则,不能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群众反映强烈的。“自我约束不严,工作作风不正,道德品行不端,群众意见较大的”情形包括,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等。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当前干部队伍存在种种复杂情况,一个突出问题是部分干部思想困惑增多、积极性不高,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各级党委要不等不拖、辩证施策,争取尽快扭转。我省的《实施细则》,剑指“为官不为”问题,将更有效地调动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此外,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干部档案造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务、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等,都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实施细则》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轻重,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落实新发展理念、扶贫工作不力将被问责

  《实施细则》提出,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据孙玉华介绍,在这一部分,中央规定是五项内容,山东细化为五大方面22项详细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中央规定共19条,山东规定增加到28条,而且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如山东明确提出“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处理。”

  《实施细则》把领导干部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列入问责追究的范围。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导向。新发展理念就是指挥棒、红绿灯。新发展理念要落地生根,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把领导干部“不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发展观、政绩观不正确,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列入问责追究的范围,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利于促进我省各级领导干部把新发展理念贯穿领导活动全过程,落实到决策、执行、检查各项工作中,努力提高统筹贯彻新发展理念能力和水平,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实施细则》还将目前一些现实针对性强的情形纳入了问责范围,如落实中央、省委扶贫工作决策不力,未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或者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指使、授意甚至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数字或者统计资料,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若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将被问责。

  因健康等原因调整职务的须在编制内进行

  《实施细则》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以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因病需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严重影响工作的,或者因病连续离岗超过一年的,免去现职。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孙玉华认为,我省的《实施细则》对干部因健康原因调整职务的有关规定更加严密,提出“严肃编制职数管理,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或者健康等原因调整职务的,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此外,孙玉华认为,山东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不是僵化对待。如《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和被问责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这体现出了执行中央规定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下一步关键是《实施细则》能落到实处,敢于碰硬,这也是一个普通党员的心声。”曾经做过组织工作的崔树义表示,推动《实施细则》落实,需克服党内存在的“好人主义”问题,同时要从完善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办法和发挥普通党员群众的作用两个方面着手,让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上来,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