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出台意见

13.01.2017  09:33
  为规范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及时化解金融消费纠纷,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省法院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 意见》 要求,省法院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金融消费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 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依法、公正、高效、稳妥化解金融消费纠纷。要遵循自愿、合法、便民的原则,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进行强制调解。

  《意见》明确,只有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其中,“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卡、电子银行、储蓄、贷款、理财、支付结算、人民币管理、征信、国债、外汇、贵金属等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才适用诉调对接机制。

  《 意见》 指出,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各分支机构要指导各市、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规范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调解中心,负责依法调解金融消费纠纷。人民法院鼓励、支持协会调解中心通过选派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到诉讼服务中心办公或每周安排专人到诉讼服务中心值班等方式,加强诉调对接。对于金融消费纠纷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在立案前、立案后或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派或委托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并将委派或委托情况记录在案,协会调解中心应就调解进展情况与委派或委托法院保持联系,并接受人民法院指导。 经委派协会调解中心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协会调解中心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退回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经委派协会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协会调解中心应当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 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协会调解中心自行受理的金融消费纠纷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告知协会调解中心。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委托协会调解中心调解的,协会调解中心应当在接到委托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的,协会调解中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协会调解中心应当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人民法院。

  《意见》要求,省法院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定期召开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金融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情况,研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同时,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各分支机构要通过定期培训、以案代训等方式加强对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邀请法官、专家授课、座谈等方式,提升调解员专业素质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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