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积极推进财政改革

09.10.2014  16:31

为全面推进财政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构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山东省出台《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突破和创新:

一、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点任务。结合《管理办法》印发,省政府对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改革资金分配使用方式、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等四个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提出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2015年预算省级保留的专项资金规模统一压减10%,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继续保留的专项资金,提出了改革分配方式的具体方法和路径,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公正、透明。

二、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部署,《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不再投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应当实行整合;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需省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有关部门应提供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文件依据。

三、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为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由市县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对用于全省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管理,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不适宜采取基金管理模式的,也应采取事后补助、间接补助的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健全专项资金动态管理机制。为解决专项资金结构固化、只增不减等问题,《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设立、退出等作出严格规定。一方面,严把“入口”,规定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设立专项资金。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另一方面,畅通“出口”,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设立执行期限,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需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五、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在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外部监督,加快构建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新型管理体系。一是强化人大和政协监督。要求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向省人代会报告支出预算时,要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二是积极推行绩效评价。要求加快建立差别化评价指标体系,大力推行第三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问责,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三是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要求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结果以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