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东营市人大原第一副主任田振玉的“非典型性受贿”

30.05.201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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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济宁,到过的人多会对孔庙门前的“金声玉振”牌坊留有印象。

不知是否是一种巧合,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党组书记田振玉受贿一案,经上级指定管辖,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承办。

人们无法得知田振玉名字的来历,但随着法槌的一声清响,公平正义的金声响起,田振玉人生音符休止,他面对的,是法律的审判。

“消失”503天后出庭受审

5月17日上午9:28,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在公众场合“消失了”503天的田振玉重新出现在人们面前,这一次,他不再是以地方厅级高官的身份出现,而是一个涉嫌受贿罪正等待法律审判的犯罪嫌疑人。

1955年出生的田振玉今年已经61周岁,他身穿黑色外套,里面是白色衬衣,满头乌发使他看上去精神很好。

田振玉何时被纪委带走调查的?此前一直没有确切的说法。今天的庭审中,田振玉主动透露,2015年1月1日晚9:30,纪委工作人员将正在家中的田振玉控制。从此,田振玉便失去了自由,接受纪委调查。此时距离他正式退休,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

2015年4月29日,也就是田振玉被移送检察机关的第二天,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正式通报:“日前,山东省纪委对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书记田振玉(正厅级)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经查,田振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田振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田振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天上午9:30分,东营市原人大第一副主任田振玉涉嫌受贿罪正式开庭审理。

受贿数额随职务升迁而涨

1976年4月,21岁的田振玉担任垦利县新安公社党委副书记,两年后任共青团垦利县委副书记,此后历任共青团东营市委书记、东营市市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广饶县县长、广饶县县委书记、东营市副市长、东营市委秘书长、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等职。直至案发前,田振玉的仕途一直都是顺风顺水。

从基层一步步走来的田振玉对自己的政治生命格外看重,多年来也给人留下了“小心谨慎、脚踏实地”的印象。但是随着职务的升迁和环境的变化,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田振玉没能守住自己的底线。

起诉书对田振玉最早的一笔指控来自1999年中秋节,此时田振玉任广饶县县长,当地一家企业负责人赵某某以过节看望的名义,赶到田振玉的家中,送去5000元现金,从此一发不可收。从县长、到县委书记,再到副市长、市委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随着田振玉职务的升迁,赵某某送的钱也从5000元涨到1万元、2万元。2009年,因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案发被捕,引发东营官场不小的震动,为避免给时任东营市委常委、秘书长的田振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一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赵某某没有给田振玉送钱。2012年下半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后,看到大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赵某某停止了给田振玉送钱。

从1999年中秋节到2012年中秋节,田振玉先后17次在其家中或办公室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投桃报李,田振玉也利用担任中共广饶县委书记、中共东营市委常委兼广饶县委书记、东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东营市委常委、秘书长、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某企业用地、悬挂特号车牌、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

受贿还是违规发放贷款谋利?

检方对田振玉的指控中,最大的一笔受贿是来自张某某的60万元。张某某是田振玉妻子的司机,多年来和田家较为熟悉。

2011年正是民间借贷风起云涌之时。尝到了甜头的张某某想继续高息往外放贷,但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于是找到田振玉,让其帮忙协调银行和担保企业,许诺少不了田振玉的好处。1月12日,田振玉便给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打电话,并让赵某某的企业做担保。10天后,290万元打到了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转手把这笔钱借给两家企业,约定的期限到后,张某某拿到了190万元的利息。张某某拿出60万元给了田振玉。

对该笔指控,田振玉辩解是和张某某“合作经营,合伙做生意”。如果是合伙做生意,应该有事先约定或者正式合同。但是田振玉一没出资,二不承担风险,更没有相关合同约束,仅仅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给别人担保牵线。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这60万元到底是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还是违规发放贷款谋利展开了激烈辩论。

地方高官的“非典型性受贿”

和很多贪腐官员动辄上百万乃至上千位的贪腐数额相比,15年来田振玉一共收受3人95万元,在很多人看来,田振玉称得上一个“清贫贪官”。但办案检察官认为,与其他涉案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不同,田振玉受贿是一起地方高官的“非典型性受贿”,作案手段较为隐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

作为一名有着43年党龄的老党员,从公社书记一步步成长为县长、县委书记、乃至副市长、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田振玉走到今天确实令人惋惜。

“多次收钱,单次谋利;长期经营,多次帮忙;职权入股,坐等获利。三笔事实涵盖了受贿罪的三种情形,无论受贿花样如何翻新,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改变,恰恰印证了起诉书中指控的受贿犯罪成立。”分析田振玉犯罪的原因,公诉人石磊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未能做到“慎微”。田振玉走上犯罪道路是从不注意小事小节开始的。对于熟悉的人所送的所谓礼金,其一直当作正常的“人情往来”,没有主动抵制,陷入了“温水煮青蛙”式的腐败漩涡而不能自拔,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未能做到“慎权”。田振玉忘记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宗旨,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为自己谋利的砝码,未能谨慎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田振玉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请求审判机关从轻处理。他从理想信念淡薄、放松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党纪国法意识淡薄、严于律己意识淡化和控制私心利欲的理智淡薄等方面剖析了自己的犯罪原因。同时表示,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希望大家以他为鉴,好好工作,走好人生每一步。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胡宗智带领六名省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和人民监督员专程到现场听庭。

济南市历下区文东街道调委会调解员王培梁说:公诉人质证可圈可点,答辩的要点清晰明了,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简明扼要,击中要害。

省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民革省委专职副主委、省政协常委王鸣歧说:我是第一次旁观庭审,邀请人民监督员来旁听庭审是促进检务公开的好措施,能够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济宁市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济宁市检察院检察长林树果、济宁市中级法院院长冯爱冰参加。

作者|鲁剑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