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司法局构建社会有效治理新格局

20.06.2020  19:20

  近年来,市中区司法局不断探索“枫桥经验”新模式,强势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从“小事不出门、矛盾不上交”向“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跨越,探索出一条“社会从管理到治理、政府从管理到服务”的新路径。

  强化思想认识

  捋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思路

  夯实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的制度基础

   明确目标任务

  依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总体要求,实现纠纷解决主体多元化、方式社会化、机制多样化、人员职业化,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发状态,真正实现“问题不上交”。2019年初至2020年5月,全区各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142起,成功解决1138起,调处成功率99.6%,为全区各项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坚持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原则,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合理配置各种纠纷解决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形成互相协调、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合力;二是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高效、便捷、低成本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化解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三是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在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依法保障群众诉讼权;四是坚持司法推动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引领、指导和保障作用,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保障。

   健全组织机构

  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建立街道、村居矛盾纠纷解决机构,将调解任务落实到相应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制度机制,推动行业性、专业性纠纷解决组织建设。目前,全区共建各类调委会216个,其中,区人民调解中心1个、街道调委会17个,村居调委会191个,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2个,企事业调委会5个,人民调解员882人。

   拓展纠纷解决渠道

  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加强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当前区级调解中心统筹分流职能明晰,各调委会、诉前调解队伍、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企事业调委会、物业调委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矛盾化解作用明显,法律援助接待来访群众方面,继续发挥好灭火器的作用,行政复议与申请人充分的、专业的交流沟通,从源头上减少案件数量,2018年以来,成功使92名复议群众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探索纠纷解决新路径

  一方面,与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协商成立了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组织各方当事人及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推动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处分权限范围内达成和解;另一方面,积极探索警调衔接新模式,在区公安分局杆石桥派出所试点成立调解组织,组织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公安市中分局对成立“警调联动”相关组织进行论证,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融合,多层次多角度实现社会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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