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求反"四风""廉"节:丰富举报渠道
反“四风”、过“廉”节,未雨绸缪式的预警至关重要。
12月25日,新华社播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务实节俭文明过节”、“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等纪律要求。
12月26日,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确保务实节俭过节的通知》,在重申纪律的同时,还公布了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和举报信箱。
与中央牵头抓总相呼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连日来陆续出台禁令、公布举报方式,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自选动作”。
下发通知、重申禁令,扯扯袖子、打打招呼……从中央到地方,从机关到企业,廉洁过节的氛围愈加浓厚,“禁令”的内容也更有针对性。
严防老问题“花样翻新”
在中央大力治理下,“四风”问题已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披上“隐身衣”的“四风”问题,则要隐蔽得多,不易被人发现。
记者通过对今年北京市粽子和月饼市场暗访发现,一方面,微信、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手段的兴起,打破了大宗购物以支票结算的常规,给消费行为特别是公款消费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提货券的出现,取代了实物“交割”,让送礼和收礼变得隐蔽,而虚拟的提货券——电子预付卡、电子礼品卡,则只能用“送礼神器”来形容。这些“新技术”、“新发明”,都给治理“节日腐败”出了难题。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中办、国办《通知》明确提出,“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天津市下发通知,严禁“公款购买商业预付卡、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并强调“坚决查处电子礼品卡、网络送礼等‘花样翻新’、‘隐身变形’问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等部门和企业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则将此类问题视为严重违纪,在对6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时强调,对“隐形”、“变异”、顶风违纪行为,坚决依纪依规严查快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增强针对性锁定“病灶”
元旦、春节往往是赌博的高发期。12月初,中央纪委对6起党员干部涉赌问题发出通报,明确指出赌博是社会一大公害,要求党员干部培养健康的个人爱好,坚决抵制赌博等歪风邪气。
记者注意到,近期,不仅中办、国办《通知》提出“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要求,不少地方、部门、单位也对党员干部参赌涉赌出台禁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还在其“13条禁令”中,将“禁赌令”内容扩充为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
浙江省今年大力整治党员干部组织或参与“酒局”、“牌局”问题。12月26日,省纪委下发通知,再次要求各级党员干部一律不准组织或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扑克、打麻将等活动。
记者发现,除针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公车私用、收受礼金、出入私人会所、借婚丧喜庆敛财、在培训中心搞奢靡享乐等共性问题“老生常谈”外,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还结合实际出台了“个性化”规定。如在严禁公车私用基础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进一步提出,严禁借下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山东省济南市纪委提出,严禁“私车公养”。
仍以浙江为例,除严禁“公款吃喝”外,该省纪委还结合整治“酒局”提出,党员干部参加私人聚会(休闲娱乐活动)和自费餐叙应注意形象,不能失态,不劝酒、不醉酒、不酗酒,更不得酒后驾车、酒后滋事。
运用新平台拓展渠道
12月25日,订阅“海南廉政”微信公共号的用户都收到了一篇名为《快过年了,有一种温暖叫海莲君提醒你》的文章。海南省纪委以“海莲君”的口吻,逐一梳理出“节假日哪些错误不能犯”,“温馨提示”党员干部严守纪律红线,并祝大家过一个廉洁美好的假期。
随着纪检监察政务微博、微信公共号的普及,不少纪检监察机关都有了自己的“海莲君”,并与纪检监察网站一起,构成了廉洁过节舆论监督的新阵地、新平台,有效提升了公众参与度。
中央纪委除公布其举报网站外,还在官网开设“元旦春节期间‘四风’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专区”不仅通报典型案例,还设置了“我要举报”入口和“网友留言”板块。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纪委也在各自网站开设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并设置了曝光台。
不少纪检监察微博、微信也在第一时间转发中央纪委和当地纪委关于廉洁过节的相关通知。上海市纪委官方微博“@廉洁上海”还在首页链接中央纪委“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并置顶。
针对新平台带来的“新效应”,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委党校廉政法学与制度廉评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评价道:“一是提升宣传效果,让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节前廉政教育;二是便于群众监督,既拓宽了监督渠道,又调动了积极性。”
通报案例形成震慑,重申纪律畅通渠道……节前的“准备工作”业已到位,要打赢又一个治理“节日腐败”的攻坚战,只需纪检监察机关再次严格监督执纪了。让我们拭目以待吧!(记者 瞿芃)(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