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伙起诉手术中被临时加项治早泄 济南九龙医院回应

14.06.2016  13:37

原标题:山东小伙起诉手术中被临时加项治早泄,医院:索赔三倍是敲诈

澎湃新闻记者 王乐

18岁的山东人张亮(化名)为割包皮到济南九龙泌尿专科医院(下称九龙医院)就诊,不料又被诊断出尖锐湿疣、早泄、前列腺炎伴增大等4种病症。他原本只想花千元左右做包皮切除术,最终做了5项治疗,花费两万三千余元。

  治疗后不久,张亮心有疑虑,又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复诊,医生告诉他,他根本没有前列腺疾病。

  此后,张亮将九龙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因过度医疗多支出的费用21940.5元,按多支出的三倍即65821.5元向其赔偿损失。张亮的理由是:该医院因其过度医疗已构成医疗消费欺诈侵权,应适用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医院应“退一赔三”。

  对此,九龙医院院办副主任李玉峰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确实很冤枉,他(张亮)利用了最近莆田系发酵的这个事情,要求三倍赔偿,明显有敲诈的情况。

  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显示,该案将于6月23日一审开庭审理。

   原告:在手术台上被麻醉后医院临时加项

  3月17日,18岁的张亮为治疗包皮过长,在网上查询找到九龙医院,咨询后得知治疗费用为一千元左右,便于当天中午到院就诊。

  张亮提供的诊疗记录显示,一系列检查后,他被诊断患有包皮过长、尖锐湿疣、早泄、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前列腺炎伴增大等5种病症。据张亮提供的九龙医院缴费清单,诊断医生是孙宝斌。

  张亮称,最初他坚持只做包皮手术,然而上了手术台,手术医生对他局部麻醉后,孙宝斌进入手术室,建议他一次做多种治疗,“孙宝斌说延误治疗可能会导致不孕不育,而且二次麻醉也有风险,我心里害怕就同意了。

  最终,张亮接受了包皮术、系带整形术、早泄脱敏(降敏)治疗、阴茎背深静脉结扎术、精索静脉曲张微创皮内缝合术等5项治疗。

  张亮称,单早泄脱敏(降敏)治疗一项费用就2100元。第二天,他又被告知要再次进行脱敏治疗,“我说没钱了,就停了。

  张亮还称,术后,孙宝斌建议他打一个星期的消炎针,他因为没钱只打了三天。缴费清单显示,术后的两天内,张亮还接受了两次半导体激光治疗和两次雾化治疗,共计费用2340元。

  事后,张亮逐渐起疑,便于4月2日来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就诊,超声波检查报告单显示,“双肾、双侧输尿管、膀胱及前列腺声像图未见明显异常”。

  据张亮介绍,首次在九龙医院就诊时,曾接受过一项“早泄敏感神经检测”,后被诊断为早泄。而当他向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求证时,医生却表示早泄检测不出来,且就超声检查和目前诊断来看,张亮也未患有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前列腺炎伴增大及尖锐湿疣。

  武警山东总队医院泌尿科主任刘殿成此前就此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包皮过长、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可以做手术治疗,而早泄、尖锐湿疣和前列腺炎伴增大是无法通过手术治疗的,也不可能一次性根治。

  张亮随即将九龙医院告上法庭,以过度医疗构成侵权为由,要求其返还因过度医疗多支出的费用21940.50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民营医院医疗消费欺诈的责任,按多支出费用的三倍既65821.50元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他利用“莆田系”事件发酵敲诈

  “院方会派相关人员出庭。”九龙医院院办副主任李玉峰向澎湃新闻表示:“这个事情我们确实很冤枉,他利用的还是莆田系最近发酵的这个事情,他的要求是三倍赔偿,这里面明显有敲诈的情况。

  张亮的病情,成为了该案的关键。张亮的代理律师谢凯凯希望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判断是否存在过度医疗。

  澎湃新闻曾致电张亮的接诊医生孙宝斌询问详情,对方表示时日久远记不清了,一切以病例为准。据张亮提供的九龙医院诊疗记录上书,病诉:包皮生小疙瘩两个月,早泄,勃起不持久;查体:包皮过长,内板生长很多米粒状赘生物。

  当澎湃新闻询问手术中临时加项是否合规时,李玉峰表示:“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事例,医生就会被立马开除。

  而据张亮提供的缴费清单显示,包皮术的缴费时间是3月17日13:58,系带整形术、早泄脱敏(降敏)治疗、阴茎背深静脉结扎术、精索静脉曲张微创皮内缝合术这4项治疗的缴费时间则是当日16:27,手术正发生在两点之间。

  李玉峰则表示:“术前没有签同意书,不会手术的。

  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内容张亮已经回忆不起来了,同时他称至今不知道当天给自己开刀的医生到底是谁。

   全国首例要求“退一赔三”:患者算不算消费者?

  据《中国消费者报》此前报道,此案将是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患者要求适用《消法》判医院“退一赔三”的案件。

  据谢凯凯介绍,“对于医疗服务是否适用《消法》现存争议,全国人大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山东省内也没有类似判例。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调整范畴,如浙江省、福建省,但大部分省份对此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谢凯凯认为:“本案适用《消法》对患者来说更有利,遭到欺诈可获得三倍赔偿。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则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医疗服务并不适用《消法》,但他同时强调,这绝不意味着对医疗服务可放宽,而是起码要高于《消法》对患者的保护。

  “我国对医疗欺诈的规定确实存在法律空白,更谈不上惩罚性赔偿。”刘烨向澎湃新闻表示,除《消法》第55条及《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外,尚无其他法律或条款对此有所规定。另,《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如何获得医疗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刘晔认为在现有法规内有两条路可以走:“其一,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至少不能低于三倍已付医疗费。其二,直接要求课以惩罚性赔偿,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法官直接在医疗欺诈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