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出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

18.02.2016  15:21

    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临沂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 》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
    细化规划与建设管理。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需根据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调查掌握城市管线现状,合理确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使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建设管线时必须入廊,不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位置建设管线。推行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明确管廊维护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地下综合管廊竣工后,建设单位将地下综合管廊相关信息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地下综合管廊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地下综合管廊竣工后,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费用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严格相关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或管廊建设管理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办法规定履行义务的,在地下综合管廊及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违法批准建设管廊、管线的或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丽 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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