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出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18.08.2016  13:34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日前,临沂市环保局与临沂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临沂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举报经查实,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属一般阶次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的,奖励500元;2.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奖励500元。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属较重阶次,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奖励600元;2.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奖励1000元;3.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超标排污的,奖励1000元;4.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奖励1000元;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的,奖励1000元。环境违法行为情节属严重阶次,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主要包括以下违法行为: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奖励2000元;2.违法倾倒超标污水,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偷排工业废水、废液,或者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奖励2000元;3.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奖励2000元;4.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的,奖励1000元;5.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源,或者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性废物、废液的,奖励2000元。     

  

  

   

 

在举报途径上,信函举报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有奖举报”字样;网络举报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公众互动”栏目中的“监督举报”页面内填报有关信息。也可通过联系15个县区环保局、拨打12345等方式进行举报。另外,临沂市环保局局长赵立新开通了局长信箱([email protected]),受理市民咨询、举报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行为。举报经查实,环境违法行为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被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被认定属严重污染构成刑事犯罪的,奖励1万元。对有特殊贡献,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