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检察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3.02.2017  22:03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5年4月,杜翔等人在兰陵县矿坑镇南坡村租用他人的废砖窑和停车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资兴建了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的金属加工作坊,并在曹佃新的帮助下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雇佣工人将蓄电池里的电池极板熔炼加工成铅锭对外销售。同年9月21日,该作坊被兰陵县环保部门查获,当场查扣炼铅残渣45.625吨。经相关部门认定,该加工作坊在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属于HW48类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16年5月9日,兰陵县环境保护局委托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对杜翔等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炼铅残渣进行了处置报价。经报价,炼铅残渣处置费用为4500元/吨,炼铅残渣共需处置费用为205312.5元,该报价不含装车费及现场人工清理等费用。至今,杜翔等人仍未出资或采取措施对熔炼废旧铅酸蓄电池极板金属的残渣进行有效合理的处置、治理恢复被污染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