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建立矿山生态修复补偿机制

13.11.2014  18:30
日前,临沂市政府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矿产资源等生态环境领域,逐步建立补偿架构科学合理、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规范、补偿配套制度完善、补偿保障有力的长效机制。

      《方案》明确,矿山生态修复补偿对象是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投产的矿山建设主体、政府招标确定的废弃矿山修复项目建设主体。

      《方案》要求,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正在建设、已经建成投产的矿山和废弃矿山、破损山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负总责。生态修复补偿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来源有:采矿权价款市级和县级分成各提取一块;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省和国家专项资金;治理修复费用与使用价值达到平衡的,实行谁修复、谁出资、谁保护、谁拥有使用权。

      《方案》提出,对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投产的矿山,由建设主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补偿标准为征收的保证金;对废弃矿山修复治理所需资金,由县区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招标,从采矿权价款县级分成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县级返还中支付,从采矿权价款市级分成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市级返还部分中给予补助。

      据悉,为保障矿山生态修复补偿等机制建设,《方案》提出,临沂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或完善具体的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孙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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