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明确市级部门环保职责

02.03.2016  13:09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济南报道 山东省临沂市近日下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环保监督管理职责。

  《通知》对27个市级部门、单位分别列出了详细的环保监管职责。强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制;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要详细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移送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此外,《通知》还指出,对环境监管履职不到位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