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 困难群众无需到处奔走

11.06.2015  15:36
  本报6月10日讯(记者 王逸群 通讯员 杨西高 鞠高峰 杨天兴) 10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和人员的基本生活,日前,《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出台。办法整合了全市救助资源,今后,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困难群众无需到处奔走。

  据介绍,现有救助领域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等。

  “社会救助办法出台后,把之前分散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救助资源,统统整合成社会救助资源。”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整合“碎片化”的救助资源后,老百姓申请救助时不用再东奔西走,“一门受理”窗口将成为分流求助信息的中转平台。

  根据办法,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依托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如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到社会救助综合受理窗口求助。接到求助的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转交、转送、转办、转介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办,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此外,社会救助资金坚持分级负担、多方筹集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社会救助项目、标准和救助对象规模,统筹上级补助资金,足额安排本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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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根据《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主动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发布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参与社会救助的情况反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同时,各类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公开救助申请的条件、程序和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据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评估、考核等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社区服务站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培养社区社会工作者,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此外,市、县区民政部门实行社会救助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培育从事社会救助服务的志愿者队伍,鼓励相关专业人才从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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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来人员也可申请临时救助

  据了解,《办法》也对临时救助的范围、条件、申请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所谓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办法》中明确了救助范围为当年度发生困难的本市家庭或个人,经批准,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原则上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按月保障标准的3-6倍发放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金,单次救助最高限额一般为5000元。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据悉,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实需要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 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