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鼓励有奖举报违法行为

16.03.2016  13:04

  本报见习记者王文硕 通讯员刘丰毅淄博报道 为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日前出台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举报内容的不同,奖金从低到高划分为4档。

  哪些情形可获奖励?

  其中,举报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化工异味污染大气环境、烟囱冒黑烟污染大气环境、不按规范公开企业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将被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奖励。

  举报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更换吸收介质或不正常添加处理药剂,不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排污口,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将被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奖励。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奖励的举报范围是: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非法转移、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违法行为。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临淄区环保部门调查属实的,将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特别奖励。

  如何保护举报人?

  记者了解到,举报人可采用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须严格保密。匿名举报的举报人要编写一个6位数的密码并将密码告知受理工作人员,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据介绍,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匿名举报密码到临淄环保分局民生热线办公室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