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17.03.2016  11:04

 

鲁粮字〔2016〕16号   各市粮食局: 为推进全省主食产业化项目建设,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省局研究拟定了《山东省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办法》,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粮食局 2016年3月11日       山东省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确保项目单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按照《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粮发〔2015〕1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省财政资金,由独立核算的粮油企业承建的主食产业化项目。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三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省财政厅下达的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二)《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加快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德实施意见》(鲁粮发[2014]18号)。       (三)《山东省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3]174号);          (四)各市粮食局、财政局以及省财政直管县粮食局、财政局上报的主食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申报材料;       (五)预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验收分预验收和正式验收,预验收工作由各县(市、区)粮食局组织,对所在辖区的建设项目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申请正式验收。正式验收由各市粮食局组织。 第五条 预验收条件: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已按计划全部完成,投入试运行;土建工程完成施工,验收资料齐备;设备安装调试运转正常;已按计划完成投资,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有关部门进行分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六条 正式验收条件: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已通过预验收且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事项已完成整改;县(市、区)粮食局向市粮食局提交正式验收申请。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除遇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项目建设应严格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在此基础上,应及时整理验收材料,向所在县粮食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主动配合验收工作。 第八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是否按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二)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是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是否按计划全部完成,能够投入试运行; (四)土建工程是否完成施工且验收资料齐备; (五)设备是否安装完毕,试运转正常; (六)有关部门是否进行了分项验收,并出具了验收报告。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整理归档的验收资料包括:      (一)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文件和收款凭据,资金支出主要会计凭证; (二)各分项工程、机械设备的招标投标、验收证明材料(设备采购清单及中标价格,标书、中标结果及公开公示证明,施工或采购合同); (三)项目建设情况说明; (四)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情况; (五)工程审计(竣工)报告或造价评估报告; (六)项目取得的效果;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经预验收的项目,确认达到要求后,县(市、区)粮食局向市粮食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通过后,整理完善相关资料,向省粮食局提交正式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正式验收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市粮食局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3人或5人单数; (二)县(市、区)粮食局汇报预验收工作情况; (三)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及竣工决算等情况; (四)验收组现场核查项目完成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五)查阅相关验收资料; (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供货商接受验收组的质询; (七)验收组讨论、评议,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 (八)验收组汇总各项目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预验收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由各县(市、区)粮食局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章  验收结论及处理 第十四条 验收组在项目验收意见书上出具验收鉴定结论,结论分合格、整改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该结论将作为该市以后年度安排涉粮补助资金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 经验收,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符合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计划批复要求,管理制度严格,采购程序规范,工程、设备质量合格的,验收鉴定结论为合格。 第十六条 经验收,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及投资额基本按计划完成,但存在项目管理瑕疵等情况的,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市粮食局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经验收组核查后,出具整改合格的验收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一)主食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与批复的计划有较大偏差,如实施的具体项目与上报计划不符,工程量及投资额严重偏低等; (二)项目管理存在重大失误,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 (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或招标投标及采购过程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 对项目验收合格、项目建设效果好、资金使用效率高、企业业绩突出的,省粮食局认定和命名为“全省主食产业化示范企业”,并向社会公布,扩大主食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体现企业的责任和担当;对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将按程序减少或取消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省粮食局将适时组织对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省财政厅。           局长、分管局长,办公室、财务处、产业处。

 
 
山东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