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04.05.2015  18:03

济教行字〔2015〕10号

为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关于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5号)及《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努力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现学生入学机会均等,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小学阶段招生要按照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的要求,依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继续对学区进行积极稳妥、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无缝隙覆盖,并通过媒体、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二、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有关要求,小学实行“划片入学”;初中学校实行“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文化课考试,严禁招收艺体特长生,实现义务教育阶段“零择校”。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挖掘潜力,扩大容量,统筹协调,努力解决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学需携带证明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务工证明(用工合同、单位缴纳的“五险”缴费单据或个人缴纳的社保缴费单据、经商营业执照等)、暂住证(居住证)、现居住(租住)地证明到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可在入学后提交。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示学校剩余学位,并根据教育容量、学位剩余情况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积极探索入学条件量化赋分办法,优先安排赋分较高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确因学位有限无法安排入学的,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号)“确因学位限制无法在流入地就学,要求回流出地就学的随迁子女,流出地要妥善安置”的文件精神,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区域年度招生计划(含班数)于5月15日前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学校招生原则上在7月10日前结束,招收的新生须按性别采用电脑随机混编的方式进行编班,不得分“实验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新生电子学籍档案须于9月20日前注册完毕。

五、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统筹本区义务教育工作,制定本区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细则,并按照“阳光招生”的要求,及时公布学校相关信息,做好政策宣传及入学组织工作。

六、强化招生纪律,招生工作人员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恪尽职守,廉洁自律。对借工作之便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

 

 

 

济南市教育局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