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将有"法"可依

30.05.2019  09:36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使用和资金管理监督要求,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据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负责人介绍,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鲁办发〔2018〕29号)要求,统筹整合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2019年,省级把19个部门32项共400亿元涉农资金统一整合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

    具体分为两类:一是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省级重点农业事业发展以及农业救灾支出;二是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由市县统筹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

    《办法》指出,为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将省级和中央涉农资金、清理盘活的存量资金等,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 并通过“鲁财农整指”文件集中统一分配下达。

    资金使用过程中,省级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其中,用于省级职能部门或非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直接批复到部门或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市县实施的项目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分配下达,由市县直接用于重点项目。

    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切块因素包括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约束性任务,农村人口、村庄数量、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业产值等农业农村基础指标,以及地方财力、管理绩效等因素。切块分配市县使用的资金,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和省级约束性任务外,其余资金不再细分支出项目,由市县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为切实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办法》同时明确,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省级统筹安排部分,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按规定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设定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为差,以及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对切块分配市县使用资金,各市县应统筹编制绩效目标,新增重大项目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并实行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