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融合需要构建政策和法律保障体系
产业政策从来就是政府引导和影响产业发展的最重要政策手段,目前为农村三次产业实现融合发展搭建起有效保障措施框架,显得极为紧迫。
产业政策从来就是政府引导和影响产业发展的最重要政策手段,目前为农村三次产业实现融合发展搭建起有效保障措施框架,显得极为紧迫。一是加快构建支持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支持三产融合发展政策体系,至少应包括六个方面:有利于产业主体之间联合与合作的资源配置体系,有利于保证基础产业稳定发展的优序体系,有利于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激励体系,有利于国家支持的投入体系,有利于经济规模化生产社会化的服务体系,有利于纠正行政干预的自律体系。二是强化支持一产优先发展的政策。改革种粮直接补贴政策,探索由补到地转为补到粮的有效途径。改革农机补贴办法,集中财力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应该将现行的谁买农机补给谁改为国家集中补贴财力,重点支持建立农机种植合作社,将国家补贴变为无偿投入,形成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改革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办法,寻求补贴标准与价格联动机制。建议把相关补贴变量与常量统一起来,在两者之间建立起水涨船高的联动机制。协调联动的周期,应该是一年,而不是频繁变动。同时,应该探索当年差价当年补,避免补贴不及时。加大种业补贴力度,支持重建民族种业。改革扶贫方式,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造血机能。三是调整和完善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提高中央财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标准,建议中央财政应从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开始,将此项补助纳入经常性财政预算,并且应将年补助总额提高到20亿元,坚持5年不变;调整完善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建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调整使用方向,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农产品定项生产基地与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统一起来,争取做到一并规划,配套建设;充分考虑粮、棉、油、糖加工业薄利和肉鱼蛋奶鲜活农产品不耐储的产业特性,在“十三五”期间,国家可考虑农产品加工行业实行全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让利于企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对于企业所得税基在2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全部免征所得税;用地政策方面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倾斜——对于分布在镇、村区域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厂房、仓储、物流等建设用地应视为农村建设用地,应不受占补平衡指标约束,优先审批;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应向农产品加工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除了负责安排政策性支农资金之外,应该相应拓宽业务领域,将贫困地区的农产品加工业纳入信贷供给,在年度资金总规模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于初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放宽抵押贷款条件,探索用农民住宅或土地承包权做抵押物的试点。四是统筹支持发展服务业的政策。应把握“一带一路”建设的良好契机,千方百计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行城乡统一的融资服务政策,即不能重城市偏农村,特别是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小微企业,应放宽贷款抵押条件和适当延长还款周期,让资金真正起到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作用。同步改善城市与农村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快农村水、电、路、气、房等影响农村投资拓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改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硬环境。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路径选择,必须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规范融合发展的具体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惩。一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要依法融合。在制定各项涉及调节多产业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尽可能地照应到三产融合发展的要求,规范三产融合的市场行为,减少空白或真空地带。对一些长期有效的政策,能够上升到法律法规和规章层次的,应列入立法规划,尽量把政策约束上升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约束,以便提高权威性和约束力。在修订和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要尽可能地有利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特别是应将优先发展农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配套发展服务业的理念作为一项选择原则,从而有效地把修法修规与支持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统一起来,有效地规避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不吻合的现象。二是抓紧修订与农村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时启动对《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修法程序。三是积极构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法制环境。首先是加强普法。应把普法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阳光工程”,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简明读本,并且深入生产建设一线广泛宣传,拓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晓范围和理解的精准。农业部党校和各级农业干部管理学校应将涉农涉工商法律法规列入干部培训大纲,系统地培训生产经营者和企业法人。其次强化执法。应加强农业和涉农执法体系建设,健全县区级执法机构,解决有机构无编制、有任务无装备的问题,造就一支工作认真、廉洁秉公、业务能力强的执法队伍,形成一个在装备上准现代化的执法体系。应转变执法方式,由专业执法向综合执法方向发展。第三是严惩违法。法律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不允许变通。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任何违法者,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及食品工业相关执法部门,担子重,责任大,应执法有为,纠责到位。应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挽救、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工作原则,切实维护好生产标准、市场秩序和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