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产假拟增60日社会抚养费标准降低

21.01.2016  10:17

  2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召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删除此前条例中关于“晚婚假”的条款,规定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草案中拟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或将由子女14岁延长至年满18周岁。此外,另一方面,山东拟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儿而与之生育子女等3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3-6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