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关键在于“会监督”和“敢监督”

07.07.2015  14:57

  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的工作。”此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应该还包括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因此,人大监督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就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所以说,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如何,不仅关系人大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从更深层次上,还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否充分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力。


  一、当前县乡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来说,监督权行使得如何,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康发展。虽然近年来县乡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实事求是地讲,监督工作现状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蜻蜓点水,深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县乡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都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中规中矩、按部就班地开展监督工作。基本程序是:提前几天向监督对象下发视察或调研通知,要求监督对象安排有关领导陪同视察、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准备视察项目现场。然后,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视察现场走马观花式地看一看,转一转,听一听有关情况汇报,最后根据监督对象的汇报材料,形成视察纪要,向监督对象提出建议和意见。这种监督方法,监督对象每次大致都会安排3至5个视察项目,视察一个项目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20分钟。像这样提前安排好、蜻蜓点水式的视察,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监督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另外,这样的监督形式把时间主要花在了查看事先安排好的项目上,很少关注项目背后的事情,如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是否依法代表国家行使了公共职权,认真履行了应有的职责。


  (二)和风细雨,力度不够。首先,从监督形式看,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当前,县乡人大运用最多的监督形式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而《监督法》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较为刚性的监督手段,却基本不用。其次,从监督对象看,监督事多、监督人少。按照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权涵盖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人事监督,既监督事,也监督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涉及具体的人,往往就不愿监督。对由人大任命的干部,即使出现了违纪、违法情况,如果没有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主动地提出撤职、罢免案,对其他不是由人大任命的干部的监督就更不用说了。第三,从提出的建议看,赞美表扬得多,批评指正的少。查阅基层人大监督后形成的文字材料看,对监督对象的工作肯定表扬的话多,找问题、挑毛病的话少,即使提出三、五条建议,也都是大而话之,放之四海皆准的原则性建议,针对性较差,其效果可想而知。


  (三)思想保守,主动性不够。在部分人大干部当中,对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甚至是错误观念。认为人大监督是给自己找麻烦,给别人添麻烦,开展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出现这种错误认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怕得罪人。怕影响与监督对象的关系,害怕得罪监督对象,更怕被戴上不支持监督对象工作的帽子。二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够合理。组成人员能连任的比例偏低,常常出现换届时“大换班”的现象,不利于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到人大工作是组织上的安排,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认识。再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业人才偏少,特别是懂经济、懂法律的人更是缺乏。


  二、在“会监督”上下功夫,努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要想做好监督工作,最起码要知道怎么监督,重点监督哪些方面的工作。


  (一)知识更新要跟得上。“打铁先需自身硬”,充足的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是依法充分行使监督权,做好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只有“博学之”,方可“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都要利用各种形式学政策、学法律、学业务,掌握真本领,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比如,一部即将实施的新法律法规,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首先要进行系统认真地学习,学深学透。对监督对象的工作,也要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还要带着问题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如果没有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就没有发言权,就不知道从哪里着手,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就会大大降低。只有把法律法规学透了,把监督对象的工作真正研究透了,提出的建议才能“高监督对象一筹”,才会让监督对象心服口服,办理起来才能积极认真。


  (二)监督议题要选得准。议题找得准不准、重点找得对不对,决定了监督工作的方向正确与否。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工作监督,还包括法律监督、人事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因此,人大监督必须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选择监督议题呢?首先,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围绕中心就是要抓住关键,贴近民生,要谋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切实做到监在关键处、督到点子上。重点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精心筛选。其次,必须与党委同向。要把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监督的重点,及时地通过法定形式,把党的重大决策转变为人大的决议、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三是要与“一府两院”同步。人大选择监督议题不能“剃头挑子一头热”,要充分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在议题安排上尽量与其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将它们工作中的难点作为审议的重点,使人大监督更具针对性。


  (三)监督合力要用得上。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由人大、审计、纪检、行政监察、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多种监督主体共同组成的监督体系。俗话讲,“手大捂不过天来”,人大即使全身心地进行监督,也总有涉及不到的地方。因此,一定要改变“监督只是人大的活”的思想观念,充分合理地利用好其他监督力量。比如,对财政预决算的监督工作,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作用;对各级干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作用。充分运用好这些监督部门的力量,就能有效弥补人大监督的不足之处,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


  三、在“敢监督”上下功夫,努力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敢于监督,就是要充分认识自身职责,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人大进行监督是本职,不监督是失职,监督不好是不称职,凡是法定监督范围内的事,都要敢问、敢管、敢查。


  (一)要转变思想观念。当前,在部分人大干部的思想观念上,存在监督无用、畏难怕事和怕麻烦的错误思想。认为人大监督就是按照程序走走过场,不必太较真,监督时往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这是导致监督工作不力的一个主要原因。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深入学习《监督法》,深刻理解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目的,以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方法、程序。通过对《监督法》的深入学习,进一步更新监督观念,增强做好监督工作的自觉性,正确认识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督促其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与被监督,是和谐统一的。人大监督只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就是帮助监督对象改进工作,监督对象也一定会欣然接受。


  (二)要敢于说“不”。认真深入地学习《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就会发现人大拥有很多否决权,也就是说“不”的权利,人大监督应该是神圣的、理直气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鲜有人大说“不”的情况。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发生野蛮执法,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这些事件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也暴露了人大监督的短板。在这种情况下,人大监督敢于动真碰硬,敢于行使否决权,防止公共权力滥用显得尤为重要。说“不”,就是要敢于说不同的意见,甚至是尖锐的批评意见,不能总是“附合着说”。只要人大监督说出的“不”合法合情,合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大可不必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就要大胆地、大声地说出来。


  (三)要敢于发动代表和群众。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人大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因此,在工作中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监督工作优劣的根本标准。同理,人大的监督工作,也必须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开展,要大胆鼓励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全天侯、无缝隙的监督。要经常深入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中间去,及时了解实际情况,倾听群众呼声,收集建议意见,及时进行转办和督办。只有这样,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做到与群众意愿同心,政府作出的决策和两院的执法才会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才能把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与人民意愿从形式到本质真正地统一起来。


  (四)要敢于运用刚性监督手段。人大监督归根到底是对“一府两院”公共权力行使的监督,并及时对公共权力行使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否定和纠正,这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同时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监督法》规定了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如果不能充分运用好这些刚性监督手段,不仅仅是对工作不负责任,也损害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形象。要想提高人大监督的效果,必须要敢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加大监督的强度。只有这样,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真正有威、有为、有效,监督质量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