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查处“假僧假道”71人次 治理借教敛财行为35起

30.07.2015  14:48

  根据2015年工作安排,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将于8月上旬对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山东省旅游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7月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在济南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山东贯彻实施旅游法和旅游条例、加快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上,山东省宗教事务局等11个政府部门提交了贯彻实施旅游“一法一条例”工作情况和下部计划等汇报材料。

  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汇报,根据全国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采集的最新数据,山东共有经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4961处,其中寺观教堂1285处,其余3676处为“其它固定场所”。目前,山东有16处寺观教堂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天主教堂3座,基督教堂1座,佛教寺院3处,道教宫观4处,伊斯兰教清真寺5坊。

  具体情况是:济南长清灵岩寺为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佛教界只使用其中的大雄宝殿、天王殿、方丈院、客堂、僧寮和斋堂等建筑);临清清真北寺、清真东寺,作为“临清运河钞关”建筑群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洪家楼天主教堂、济宁清真东大寺分别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台儿庄清真寺,作为台儿庄大战旧址的一部分列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泰山碧霞祠、泰山王母池和泰山灵应宫,作为“泰山古建筑群”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青岛浙江路天主教堂、青岛江苏路基督教堂,作为“青岛德国建筑群”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崂山道教建筑群、兖州兴隆寺兴隆塔、汶上宝相寺太子灵踪塔、青州真教寺、兖州天主教堂列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截至2014年初,全省共有36处宗教活动场所、15位宗教界人士被评为全国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仅2014年一年即查处滥塑宗教造像行为8起,排查处置违规违建“寺观”93处,纠正寺观“被承包”行为5起,查处百法佛道教活动36起,理顺寺观管理体制21处,整治“假僧假道”行为36起71人次,治理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能箱等借教敛财行为35起,查处烧高香,抽签卜卦等欺诈游客和信众行为30起,佛道教界人士满意率达95%以上。

  据介绍,宗教活动场所与旅游景区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二是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旅游景区。对于第一种情况,有关法规已有相应调整;第二种情况大量存在,而有关法规尚未进行规范。

  省宗教事务局建议,在《山东省旅游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或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修改时,增加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风景名胜区,应当征求该宗教活动场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或者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进入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确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相关宗教团体、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等内容。

  宗教旅游资源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工作,要依靠各级文物、旅游、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共同努力。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宗教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宗教活动场所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议有关部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基金或以政府增加寺观教堂维修费等形式,加大财政投入,有计划地对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