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选任省人民检察院和铁路运输分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25.01.2015  00:4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省司法厅决定在济南城区范围内选任省人民检察院和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共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省人民检察院和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资格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道正派,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关心检察工作,能按时参加检察机关办案监督活动,有较强的监督能力;
  4、济南城区(不含市、县)内常住公民。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四)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检察院和我省铁路检察系统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十种情形实施监督。
  (二)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5年1月28日至2月3日。
  1.报名方式。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方式以所在单位和行业协会党组织集体研究推荐为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须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符合条件的公民无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党组织推荐意见,可直接到省司法厅自荐报名。
  2.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应提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报名表》(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三张)、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两份复印件)、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原件和两份复印件)。自荐报名的人员还应提交户口本(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和工作单位、居住地社区(村委会)相关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3.报名地点。在省司法厅政策法规处(省司法厅办公楼508室)设置报名点,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党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报名表可通过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www.sdsft.gov.cn下载。
  4.资格审查。省司法厅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人员名单。
   (二)考察。 省司法厅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三)公示。 在《大众日报》和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上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布名单。 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发现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拟任人选,由省司法厅作出选任决定,并在《大众日报》、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上公布省人民检察院和铁检分院人民监督员名单。

  联系人:肖向荣  张文晋
  联系电话:0531—82923403    82923421


                                                                                    山东省司法厅
                                                                                 201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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