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人民监督员七项管理制度保障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运行
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山东省人民监督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工作保障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任职宣誓》等七项管理制度,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权利义务,理顺工作关系,建立保障机制,规范培训、考核、奖惩、宣誓等工作,用制度推动工作落实,用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有效运转。
一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内部通报交流制度。以此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通报反馈制度。规定通报反馈的主要内容,相关信息每季度通报一次。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情况进行互相通报。省司法厅要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公示、履职、表彰、惩戒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三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工作保障制度。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定或成立专门机构,选派专门人员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日常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为实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提供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取得支持,确保人民监督员有条件参加监督活动。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参加培训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应当由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适当发放补助,补助款项应当列入司法行政专项预算。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的补助发放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信息录入及抽取工作准确及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对于打击报复人民监督员或者阻碍其履行职责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培训制度。规定培训分为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两类。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同级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培训考核结果或成绩列为考绩记录,作为人民监督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一项内容。
五是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规定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工作,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协助配合。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人民监督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人民监督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奖惩制度。规定省级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履职情况,对人民监督员作出奖励和惩戒的决定。人民监督员的奖励分为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人民监督员在履职和年度考核中表现突出的,授予优秀人民监督员荣誉称号。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人民监督员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人民监督员的处罚分为劝诫和免职。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奖励、处分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对免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任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七是建立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制度。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初次聘任的人民监督员,应当参加人民监督员任职宣誓,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人民监督员职业道德,遵守人民监督员行为规范,忠实履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