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联合省检察院印发《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3.01.2018  11:32

    近日,经省司改组审议通过,省司法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对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实施细则》是在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七项管理制度制定的。全文分总则、选任、抽选、培训、考核、保障、附则等七章内容,共47条,主要目的是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保障等工作,用制度促进工作落实,推动改革持续深化,保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有序运转。《实施细则》具体细化了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实施细则》对选任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明确了“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种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对选任条件有严格规范的要求,有利于保证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纯洁性、公正性和代表性。

    《实施细则》明确了抽选程序。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全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选,同时抽选备选人员,备选人数一般应当与需要参加监督评议人数相同。如抽选的人民监督员因工作繁忙无法履职时,可从随机抽选的备选人员中依次递补,确保案件监督评议正常开展。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举办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公开审查等活动参照监督评议案件程序进行抽选”,丰富了抽选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的范围,密切了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

    《实施细则》对人民监督员考核奖惩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结果的使用。单列了对成绩显著的人民监督员应给予表扬的条款。对应给予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若干情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细化了保障措施。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支持和便利。人民监督员履职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发放,具体标准商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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