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5.12.2015  09:58

 

      近年来,淄博市淄川区适应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和主渠道作用,开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重点抓了镇办、村居、行业三类调解组织建设,在镇办层面,成立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主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群工站、综治办、司法所建立镇调解中心,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调解员,负责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在村居层面,全区461个村居全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对人数较多、情况复杂、工作量较大的村居社区,依托基础网格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基础网格全部配齐调解员;在行业调解层面,在矛盾纠纷突出和相对集中的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物价鉴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逐步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实行部门配合、行业联动,实现了融合式多元化调解,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二是严把入口培训关,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重点从退休干部(尤其是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律工作者、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岗位等人员中选任人民调解员,村居注重从有公益心、威信高、群众基础好的村民中选拔人民调解员。同时,引导、鼓励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分层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培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享受区、镇专项补贴,有效调动了人民调解员学习业务的积极性。
      三是创新方式重实效,筑牢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实行“三三制”人民调解工作法。对村居发生的一般性纠纷,村居调解小组、村居、镇办调解委员会三级依次在15日、20日、30日内各进行3次调解,力争在各自层面把矛盾化解,确实不能化解的,才能依次上交,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全面推行特邀人民调解员制度。在区法院、5个基层法庭、20个派出所建立派驻式人民调解室,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司法局和各镇办选派2—3名调解员常驻办公,对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类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先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自2015年7月份实行派驻以来,特邀人民调解员共受理矛盾纠纷232件,成功调处178件。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程度,减轻了公安部门、审判机关的工作压力,大大降低了司法成本。探索成立人民调解团。在个别镇办试点,成立由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组成的人民调解团,根据案件性质,从调解团成员中选派人员参与调解,利用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化解重大矛盾纠纷。
      四是落实经费保障,增强工作动力。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规定区、镇两级分别按辖区总人口人均不低于2元、1元的标准预算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按此标准,全区人民调解经费为210万元。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和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调解的案件,采取“以案定补”的办法对调解员(国家公职人员除外)进行补贴,简单纠纷案件,每件补助100元;较为复杂纠纷案件,每件补助200元;调解难度大的复杂疑难纠纷案件,每件补助300元。特邀人民调解员采取基础工资加奖励的办法确定待遇,每人每月基础工资1500元,然后根据案件调解的情况实行奖励。各镇(街道、开发区)适时对调解卷宗进行检查,区司法局定期对调解卷宗、双方当事人进行抽查、回访,抽查率不低于20%,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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