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等72人被收监执行

12.01.2015  21:25

  2014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共审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材料3174份,暂予监外执行违法162件

  接到举报线索52件,立案侦查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14件14人

  现已收监执行72人,其中“三类罪犯”48人,其他罪犯24人

  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违法保外就医乱象频生。

  2014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依法监督纠正“有权人”、“有钱人”等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突出问题,深入查处刑事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胡建学1991年任泰安市委书记,1996年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入狱服刑后,胡建学表现积极,5次减刑后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6个月。2006年,胡建学因“患有高血压、冠心病、陈旧性脑梗塞、糖尿病等,随时有发生心肌梗塞及心源性猝死的可能”,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邵宗水是山东文登人,曾任潍坊监狱监狱长。2007年1月,邵宗水因受贿罪被潍坊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审改判为10年6个月。邵宗水入狱后被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间,邵宗水长期在监狱医院治疗,因“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腰椎退行性病变”,2010年2月起经批准保外就医。

  2014年初,山东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明确规定“对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保外就医的罪犯,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建议于保外就医期满后一律收监执行。”调查过程中,山东省监狱机关发现,胡建学和邵宗水目前的病情,达不到“短期内致危及生命”的条件,遂根据新的规定对二人依法收监执行。

  山东检察机关下一步将贯彻中央五部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落实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和出席庭审等制度,继续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保证刑罚变更执行依法、规范进行。同时,加强监管活动和羁押期限监督,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努力改变目前一捕到底、高羁押率的现状,加快在押人员的再社会化进程。探索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加大对监狱、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力度,及时纠正各类违法执法行为,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什么是收监执行

  收监执行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收监意味着刑罚执行的开始,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收监执行的种类和条件

  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

  二、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收监执行)。撤销缓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做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3.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两次以上无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