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车新政”看出租车改革方向

22.10.2015  13:01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专车”发展走向拿出了初步管理方案。两个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社会各界讨论十分热烈,体现了全社会对理性发展合法“专车”的期盼,但由于立场、角度、认识等原因,不少人对“专车新政”产生了一些误读。记者为此专门采访济南市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负责人,从政策制订角度就“专车新政”及出租车改革面临的18个核心问题进行权威解读。

  1.为什么要对出租车进行数量管控?

  答:对出租汽车进行数量管控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一是出租汽车具有消费的一次性和服务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属于难以完全实现市场化竞争领域。二是出租汽车运营时间长,特别是巡游出租汽车运行效率较低,大量占用道路资源,具有不经济性、加剧交通拥堵等负外部性。三是避免从业者盲目、非理性进入市场,形成行业无序竞争,造成出租汽车服务数量和质量的降低。从国际上看,绝大多数特大城市和大城市都对出租汽车实行数量管制。

  2.“份儿钱”到底是什么?

  答:“份儿钱”也称为劳动定额、承包费,是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模式下,驾驶员按约定定期向出租汽车经营者交纳的费用。出租汽车实行承包经营模式是借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验,为调动驾驶员积极性采取的经营方式,实践证明有利于打破“平均主义”,提升运营效率。各地“份儿钱”具体标准和包含项目不尽相同,主要包括经营权有偿使用费、驾驶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车辆折旧和维护等相关费用、场地租赁费、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企业利润等。

  3.目前“专车”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答:一是主体责任不清。“专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模式规避责任,乘客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司机背景审查不严格,缺乏必要的安全服务培训。大量私家车接入平台从事运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存在运输安全隐患。二是存在不公平竞争。“专车”作为新生事物,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而在数量控制、价格制定、车辆安全、报废管理、保险制度、税费缴纳等方面与传统出租汽车存在政策差异,形成不公平竞争,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造成冲击。而且还通过给乘客奖励和优惠、向驾驶员发放补贴等低价倾销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扰乱正常运输市场秩序。三是信息安全存在风险。平台不仅掌握大量个人电话、信用卡、车辆、地址等静态资料,还拥有市民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等实时动态信息,存在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泄露及传播的风险。

  4.“专车”平台提供的到底是信息服务还是运输服务?

  答:从“专车”服务过程看,平台负责整合供需信息,调配车辆和驾驶员,确定运输价格,收取运输费用,在整个过程中发挥着典型的运输组织作用,应定位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简单的供需信息撮合方。

  5.“专车”平台存在哪些信息安全风险?

  答:“专车”平台掌握大量个人电话、信用卡等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市民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等社会敏感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公共信息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出租汽车定位是什么?

  答:出租汽车发展定位要放在整个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去考虑。总结国内外城市发展的普遍经验,当前我国出租汽车服务总体定位为: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7.各城市应如何确定出租汽车发展定位?

  答:各城市由于城市规模、地理条件、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水平、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出行习惯等多方面因素差异,出租汽车发展定位会存在差异。在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出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促进节能减排等因素考虑,出租汽车应主要承担个性化运输服务。在中小城市,由于公共交通服务保障能力不足,需要出租汽车更多地发挥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补充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公众出行。

  8.为什么要提倡公司化经营?

  答:从提高出租汽车行业安全保障、服务水平、科技进步、抵御风险等方面考虑,公司化经营要比个体经营更具优势。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部分出租汽车企业确实存在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公司化经营要落实企业在安全、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主体责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合理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不断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和服务效率。

  9.如何改进和提升传统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答:一是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在公司化经营企业,经营权和车辆产权“两权合一”,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主体责任明确落实。二是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或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配置经营权,对于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收回经营权。三是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树立优秀典型,引领行业风气,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四是吸收借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优势特点,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建立更加完善的服务评价制度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提高车辆运营效率与服务质量。五是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提升行业监管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满意的出行需求。

  10.能否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数量管控?

  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属于个体化交通方式,对于部分交通拥堵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必须要符合其在当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与城市整体交通发展战略相适应。也就是说,根据实际,确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数量的管控措施。

  11.为什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要取得营运证?

  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形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12项设定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此类车辆需要取得营运证。

  12.为何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

  答:我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1987年,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已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999年,出租汽车计价器又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列为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之一。根据目前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手机GPS定位系统尚不能作为出租汽车法定计价手段。

  13.为什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要取得从业资格证?

  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一种形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112项设定的三项行政许可事项,驾驶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

  14.国家对于出租汽车的报废年限有什么规定?

  答: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依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不得低于6年。

  1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应如何确定?

  答:营运年限自车辆投入运营算起,至退出市场为止。与传统出租汽车相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一般档次较高,由于不巡游揽客,车辆每天行驶里程也相对较少,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综合考虑运输安全、节能减排、车辆使用强度以及经营者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自行确定车辆标准和具体营运年限等要求,车辆营运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1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什么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答:与巡游出租汽车相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可提前预知运输价格,乘客对服务和价格可自主选择,为此可以实行更加宽松的价格管理方式,更好地发挥运输价格在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中的作用,也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有些城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数量管控。在运力投放实施管控的情况下,价格管理机制也应相应配套,宜在价格管理上给地方政府留有空间,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城市出于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考虑,也可根据实际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维护行业稳定,促进新老业态公平竞争、融合发展。

  17.在信息安全方面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有什么要求?

  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有关要求,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和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不得发布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切实维护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18.如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监管?

  答:鉴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一种新型服务模式,呈现跨区域、跨部门等不同于传统出租汽车的特点,市场监管职责涉及交通、价格、通信、公安、商务、工商、网信、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需要建立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配合协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企业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