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角度看﹃微信红包﹄

07.04.2015  16:23
  2015 年的除夕夜有点儿不一般,腾讯和阿里两大互联网巨头上演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红包争夺战,微信取得明显优势。它通过“抢红包需要用户绑定银行卡”,导致微信支付新增银行卡绑定量激增,这意味着微信占领了更多用户的移动支付入口。这让处变不惊的马云也惊出一身冷汗,他写道:“微信偷袭珍珠港计划执行完美,幸好春节很快过去……

  微信红包成功运营,首先得益于富有创意的商业模式。红包作为南、北方通行的传统新年习俗,容易被用户接受,春节期间的人情往来使得被动接受“红包”的用户也不得不参与其中。而“微信红包”使用户自愿或半自愿地将微信与银行卡绑定,让随后的“滴滴打车”、“电影票”、“美团”等得以更便捷地吸引用户。

  微信红包成功运营,更得益于“微信红包”程序设计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该程序相当于一个赠与格式合同。合同首先规定作为合同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即首先通过注册微信并接受支付功能,获得一个财付通账户,绑定一个银行卡账户。作为红包支付方使用的银行卡必须是储蓄卡,而不能是信用卡。其次,合同规定了红包支付的数额限制,即在0.1-200 元的数额内。再次,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红包者相当于赠与方,领取红包者相当于受赠方,腾讯财付通作为支付的第三方平台参与其中。赠与方向受赠方赠与红包,受赠方同意接受赠与,则“点击领取”,由财付通将部分金额转移到领取者的红包账户,点击“提现”,则再转移到绑定银行账户中。至此,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在这个格式合同中,制作合同方首先考虑到了法律风险的规避。比如,规定发放红包方绑定使用的银行卡只能是储蓄卡而不能是信用卡,目的是防范利用发放红包方式进行信用卡套现,逃避提现高额手续费;规定0.1-200元的发放数额限制,目的是防止有人利用红包实现大额转账交易,防止利用红包进行洗钱,便于监管机构进行控制。由此可见,腾讯公司在推出此程序之前,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风险论证,为其成功合法运营奠定了法律基础。其次,合同中虽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但也充分考虑到权利的保护。如规定若接受红包一方在3天有效期内没有领取红包,则红包退回原支付银行卡;接受红包一方点击领取红包后,如果因没有绑定银行卡而无法提现,则红包金额将留在该用户的红包账户中;腾讯承诺将很快推出红包金额直接消费的支付项目。

  但是,该合同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一是作为新兴互联网技术支持的娱乐游戏,“微信红包”依然存在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安全隐患。根据“红包”操作方式,绑定银行卡需要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办理备案的手机号。如果上述资料同时丢失,获得者可以利用上述信息将用户银行卡绑定于手机上。微信支付找回支付密码的方式是发送验证短信到备案手机号,因此违法者可以借此修改快速支付密码,进而通过红包转账盗取卡内现金。而根据财付通《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如果第三人冒用盗取上述财付通账号及其密码,用户应该立即通知财付通客户服务部门,财付通公司在接到通知前,对第三人使用微信支付服务已发生的效力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财付通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用户需要自行承担丢失带来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是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问题。由于红包发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然后根据客户支付指令进行操作。具体到“微信红包”中,在转账制作红包完成到红包接受前,红包被接受到接受者提取前,资金分别归属于发放方和接收方,但是都存在于财付通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29条规定,“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利息归属,但这意味着监管机构默认沉淀资金利息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后,可以归于支付机构。这项规则使支付机构获利颇多,对用户而言有失公平。

  目前,由于每个用户所涉资金额度较小且使用时间较短,“微信红包”的法律问题与各项风险仍然能够被控制在有效范围内。然而作为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微信红包”带给我们的法律经验和风险的启示将影响深远。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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