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化人大代表建议督办工作 建议及办理答复向社会公布

21.05.2017  05:12

   中国山东网5月20日讯 (记者 周玉森) 5月19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明确了各承办单位要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代表建议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此次修改决定,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对代表提出建议的内容和格式等方面作了规范。

  二是明确了各承办单位要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决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并答复代表。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三是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件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杨利说,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部分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推动解决了一批社会关切的热点。这次修改中将这项工作制度写入条例,通过理发的形式予以规范。

  四是规定代表建议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但代表建议和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五是明确规定通过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处理代表建议。

作者:周玉森         编辑:焦竞赛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