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14.12.2017  17:53

    新华社济南12月13日电 山东省司法厅日前发布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明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此外,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公告对申请资格进行了限定。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等。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属于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员工,并经所在企业同意等。

    公告限定公职人员暂定为党政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暂不纳入公职律师申请范围。

    按照公告,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相关材料提交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公告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对其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律师工作纪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