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涉税财物价格有异议 可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

08.12.2015  11:40

发布会现场(记者 张雯婷 摄)

齐鲁网 12月8日讯 (记者 张雯婷 杨婷婷)11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涉税价格认定办法。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物价局副局长董金文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省物价局副局长董金文表示,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情况下, 办法》第四章规定了两条途径,即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

当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结论书中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价格认定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复核裁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纳税人送达结论书。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价格认定机构对于下列三种情形不再受理,即:税务机关已作出纳税决定的;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其他不符合重新认定、符合裁定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