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文化企业再获利好 将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25.12.2014  16:40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从《通知》中获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同时,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11月15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曾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11月15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曾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的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李克强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 小微企业免征费扩至42项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