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重组免缴3年土地增值税

25.03.2015  14: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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