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4.11.2016  10:38

  11月14日,《济宁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根据《办法》,我市将把本市内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列入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的评价范围。污染排放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环境激励指标构成企业环境信用“红黑榜”评价的四大指标。

  “污染排放指标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关键指标,指标主要从地表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要素来考察企业污染行为。”据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针对各环境要素,企业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处理率应达到100%,综合利用率大于80%。同时,根据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程度,若企业出现污染排放指标一个月内三次以上不达标,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情况(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累计积分12分以上),或者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群众多次投诉(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等多种情况中的任意一项,企业即可被列入“黑榜”;而污染排放指标、社会影响指标、环境管理指标三类指标均符合要求,且环境激励指标中符合一项以上,企业就可以进“红榜”。

  对列入“红榜”名单的企业,我市将采取环保部门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等激励性措施,而对列入“黑榜”名单的企业,我市将采取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惩戒性措施。同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榜”名单对外公开期限一般为一年。被列入“红榜”的企业,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环境违法违规或其他环境失信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向评价单位提出申请删除其信息;而被列入“黑榜”的企业,如在发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向评价单位提出申请删除其信息。此外,本《办法》将于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